有更多的获取信息的渠道,并且可以更有效地对执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施加压力,使其赋予股息政策以正当性。适用于所有英国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联合守则》(Combined Code or Corporate Governance)(虽然这些上市公司可以基于遵守或者解释不遵守的原因而偏离这套守则),规定了一条主要原则,即董事会应当保持执行董事和非执行董事(特别是独立的非执行董事)的平衡,而且该守则特别规定,除了小型公司,董事会中除了董事长之外,至少半数的董事会成员应为董事会确定的独立的非执行董事。39]
所有的董事,无论是执行董事还是非执行董事,都受到职责的约束。如果董事操纵股息政策以谋取个人私利,而不是为了谋求公司成员的整体利益,则会违背促进公司成功和避免利益冲突的法定义务。40〕董事对公司而不是直接对股东负有的义务,会起到一定的威慑效果,然而,可以想见的是,有多种因素制约着实际提起的诉讼的数量。第一,对于股息政策的强大的市场和商业约束,制约着职权的滥用,因而也限制了法律争端。41〕第二,有时虽然公司的经营及其前景支撑着更高的股息支付,但现在的股息支付足以满足投资者的要求,股息支付政策的这种掩蔽效应意味着,要发现并证实管理层的不当行为,确实并不容易。42〕第三,即使确实酿成了诉讼,也有可能在缺乏利益冲突的明显证据的情况下,法院不愿事后评论关于股息政策的董事经营判断是否妥当[43],考虑到相关问题的复杂性和商业敏感性,法院这种不情愿的立场,是完全妥当的。44〕除了这些原因,还有其他一些考量因素在总体上阻碍着公司内部的诉讼的发生,例如,试图提起派生诉讼的股东必须越过令人望而却步的法律与程序障碍;不满意的股东可以通过活跃的股票市场卖出股份,因而可以获得法院之外的救济途径;启动诉讼会引发媒体关注,这对于公司的商业声誉会带来不良影响。自2006年以来,派生诉讼明确规定于成文法[45]之中,而不是含糊不清地存在于难以理解的判例法中,
〔39〕 《公司治理联合守则》第3.2条。[40] 《2006年公司法》第10部分。
Brussels Regulation 《布鲁塞尔条例》 496
〔41〕 DR Fischel,'The Law and Economics of Dividend Policy'(1981)67 Virginia Law Rewiew
699,715~16.
[42] Re a Company,exp Glossop [1988]1 WLR 1068,1076.[43] Burland v Earle [1902] AC 83,PC.
〔44〕 Miles v Sydney Meat Preserving Co Lud(1912)12 SR(NSW)98,103 per AH Simpson, CJ inE; Fischel(n 41 above)715—16;V Brudney.'Dividends, Discretion and Diselosure,
(1980)66 Virginia Law Review 85,103—5.[45] 《2006年公司法》第11部分。
但法律的明确规定是否会使派生诉讼成为一种被更为积极使用的公司治理控制机制,则尚不明确。
支付低股息(或者支付过高的股息,视情况而定)的政策,也有可能面临挑战,人们会认为其属于不公平的侵害行为。《2006年公司法》第994条允许股东在公司以不公平的侵害方式行事时,向法院寻求救济。为使根据第994条提出的诉请获得成功,股东通常必须表明,他(以合同或其他方式)认可的规定了公司行事方式的条款遭到违背,或者在衡平法看来,运用规则的 240某些方式违背了善意。46〕司法界向来有一种说法,与诉请不公平的侵害行为相关的一个有益的设问是,行使争议中的权力或权利是否违背了各方达成的约定或者谅解?而且如果允许成员忽视这一约定或者谅解,都会导致不公平。47〕仅仅是对投资回报表示失望,或者仅仅认为其参与公司的状况与其期望存在差距,并不足以提出诉请。
股东起诉时,必须证明存在违约或者不公平运用权力的情形,这制约了股东通过主张存在不公平侵害行为而对股息政策表示不满的空间。英国公司的股东,并不拥有获取股息的绝对权利。他们的法律权利取决于股份发行条件和公司宪章。公司宪章的标准立场是,股东只有权获得股东大会宣布的股息或者董事可能会支付的股息。这意味着即便股东不喜欢公司的股息政策,通常也无法证明其违背了约定。尽管如此,法院仍然保留了特定情形下的股息政策被认定为不公平侵害行为的可能性。〔48〕其中,最为可能的情形是,正式的宪章性文件之外的约定或者谅解没有得到尊重。由于公众公司的股东与外部投资者有权基于公司的公开文件所完整记载的股东的权利而行事49],附属协议在那种情形下并不重要。然而,在更小型的公司中,股东或许可能表明,出于财务方面的考虑,公司对于利润的实际分配有过约定或者谅解,而且由于这一谅解没有得到遵循,因而构成了不公平的侵害行为。Irvine v Irvinds⁰]一案显示了不公平侵害救济措施运用于小型公司的可
[46] O'Veill v Phillzps[1999]1 WLR 1092,HL.〔47〕 Grace v Biagioli [2006] 2 BCLC 70,CA.
[48] Re a Company, exp Clossop [1988] 1 WLR 1068;Re Sam Weller & Sons ud [1990]1 Ch
[49] Re Blue Arrow ple [1987]BCLC 585,590,per Vinelott J; Re Leeds United Holdings ple[1996]2 BCLC 545,559 per Rattee J; Re Astec(BSR)ple [1998] 2 BCLC 556,588 perJonathan Parker J[50] [2006] EWHC(Ch)18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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