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地进行修订。制定法规则并未损及资本维持原则,因而后者继续在这一领域发挥作用。公司可以在其内部宪章中植入制定法规则。正如我们已经看到的,公司章程通常会规定股息宣布和支付的程序。
什么是"分配"?
在《2006年公司法》第23部分,分配是指“向成员分配公司资产的所有表述,无论是以现金还是以其他方式,均属其列。”但要遵循四项例外。56]这些例外包括:
consodidated group accounts 合并集团账簿 30
(1)发行全额或者部分缴付的红利股;
(2)通过免除或者降低成员就其没有缴付的股本所承担的责任、或者通过退还股本而减少股本;
(3)根据规范股份回赎或回购的《2006年公司法》条款,运用公司资本(包括发行新股的收益)或者未实现利润回赎或者购买公司自身股份;
(4)在公司解散时向其成员分配资产。
所有现金与非现金股息(有时称为按其本身特定形式支付的股息)都在制定法的调整范围之内。20世纪90年代,风行一时的股息类型是“特别”股息,它在本质上是一种董事根据章程载明的普通程序而发放的临时股息。[57]以商业眼光看来,将其贴上“特别”的标签是重要的,因为它传递着以下信号:无论是作为一项单独的举措,或者是与股本重组同时进行,该股息的发放是一次性的,而不应当将其视为更为长期的、股息支付水平增长
的开端。然而,就第23部分的制定法规则的运用而言,这一标签却不具有任何特别的含义:特别股息与其他任何类型的股息一样,受到了同等程度的规制。
虽然确无疑问的是,所有类型的股息都属于分配,但一些公司行为虽然没有遵循股息分配的程序,却导致了原本属于公司的现金或其他财产落到股东的手中,对此该如何界定,情形更为复杂。举例而言,公司集团内部的资产转让,向同时具有股东身份的董事支付报酬等,都会产生这些复杂的问题。把公司财产处分给恰属公司股东的人,或者向其进行支付,即使处分或
[56] 《2006年公司法》第829条。
[57]以下文献研究了特别股息的陨落:H DeAngelo,L DeAngelo,and DJ Skinner,‘SpecialDividends and the Evolution of Dividend Signaling'(2000)57 Journal of Financial Economics
geographical consideration 事实上的考量26
convergence equivalence 趋同等同 478
支付的数额与其持股量成比例,也会仅仅因为存在这层关系这一事实,而不被认为是分配。58〕相应地,公司与股东间的诸多交易将确切无疑地被排除在与分配相关的法律之外。在Ridge Securities Ltd v IRC59〕一案中,对于(由 244于受到了法律对于分配的规制)许可交易与不许可交易之间的区别,表述如下:“公司可以通过股息分配、或者通过法院之外的减资、或者在公司解散时从公司取出资产。当然,公司可以通过支付全部对价而购买资产。但它们不能以无偿处置的方式从公司中取走资产,而不论如何描述该处置行为。如果他们试图这样做,则该处置行为超越了公司的权限。”
如果看起来,公司买入资产但买价过高,或者卖出资产但得到的偿付过低,将带来一些困难,因为它表明存在虚假分配的可能。如果交易是虚假的,法院将揭开交易的形式而探求事物的本质,但这种权力只会在极其有限的情形下使用。60〕然而,很重要的是,法院一直以来都倾向于把一些公司交易重新界定为分配行为,即便这些交易并非虚假的。Aveling Barford Lid vPerion Ltd61〕一案即为适例。在该案中,集团内部以低于市场价值的价格出售资产,在法律上被认为是销售行为,而不是虚假的交易,但它仍然是一项非法的分配行为,因为它违背了资本不得返还给股东的规则。类似地,在MacPherson v European Strategic Bureau Ltd62]一案中,公司支付所谓顾问费引发了争议,上诉法院认为,不必将支付费用的行为界定为虚假交易,但它是一项非法的分配行为,因为公司将资产分配给股东而未对债权人予以适当保护,因而超越了公司的权限。
《2006年公司法》第23部分对“分配”的界定非常宽泛:除了4项规定的例外情形,它把关于公司资产分配的所有描述,均囊括在内。尽管如此,仍然存在一种值得关注的倾向,即法院在裁判涉及价值低估或其他虚假分配行为的案件时,运用的是普通法的资本维持原则及董事义务的规范,而不是以这些行为违反了制定法规则为基础。在MacPherson一案中,这一点特别明显。在该案中,上诉审法院法官Chadwick作出了一项重要的判断,特别提及支付顾问费的安排之所以存在问题,并不是因为它违反了制定法规则,而
[58] MacPberson o European Strategic Bureau [2000] 2 BCLC 683 CA,702 per Chadwick LJ.
[59][1964]1 All ER 275,288 per Pennycuick J.
[60] Snook o London and West Riding Investments Lud [1967]2 QB 786,CA,802 per Diplock IJ.
[61] [1989] BCLC 626.
[62] [2000]2 BCLC 683,CA.
disclosure 披露78,423enforcement 执行 444—5
是由于它超越了公司和董事的权限。然而,显然,制定法和普通法制度在这方面有所重叠。《2006年公司法》对制定法规则进行了重大的修改,对低于市场价值的资产转让行为,规定了一套清晰的法律制度。63〕这一变更针对Aveling Barford Ltd v Perion Ltd64]一案所凸显的制定法体制的困难,作出了245 回应,虽然在该案中,法官仍然基于普通法的资本维持原则作出了裁决。65]
可供分配的利润
《2006年公司法》将可分配公司利润界定为,此前未经分配或资本化的累积已实现利润,减去此前适时进行的减资或资本重组中未被注销的累积已实现亏损所余数额。66]在此目的之下,没有区分经营利润及亏损(交易中产生的利润和亏损)及资本利润及亏损(处分固定资产而产生的利润及亏损)。过去年份中产生的亏损,只要此前没有被注销,就必须在确定公司的可分配利润时将其考虑进去。67〕另一方面,以前年份中留存的可分配利润可以向后结转,并在公司亏损年份中用于支付股息,只要亏损金额没有大到冲消留存的可分配准备金。
当重估固定资产时,价值的增量属于未实现利润,通常不能用于分配。68〕相反,在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中,它们体现为不可分配储备。当公司分配非现金资产或者分配中包含了非现金资产时,此规则会产生一项重大的例外。为确定分配合法性之目的并遵守《2006年公司法》关于会计的规定,相关账目中载明的任何未实现利润的数额,都被视为已实现利润。69]除非公司章程授权可以用实物支付,都必须以现金支付股息。70〕公司章程通常会加入此类授权。
[63] 《2006年公司法》第845条。[64] [1989]BCLC 626.〔65〕 参见前文。
[66] 《2006年公司法》第830(2)条。
〔67〕 它改变了普通法的立场:Lee v Neuchatel Asphalte Co(1889)41 Ch D 1,CA;Ammonia SodaCo v Chamberlain [1918]1 Ch 266,CA.
[68] This reverses the common law position where unrealized profits on fixed assets could be distrib-uted:Dimbula Valley(Ceylon)Tea Co Ltd v Laurie [1961] Ch 353.[69] 《2006年公司法》第846条。〔70〕Wood v Odessa Waterworhs Co(1889)42 Ch D 636.
在确定可供分配的利润时,资产的折旧费用被计为已实现损失。71]对于资产重估带来了未实现利润时资产重估方面的折旧费用,有着特殊的规则。《2006年公司法》允许把重估后的资产数额的折旧费用与原先资产数额的折旧费用之间的差额,视为已实现利润。[72]
Financial Collateral Directive 《金融
公众公司的额外要求
担保指令》 404,535—6
对于公众公司而言,还必须满足进一步的要求,即只有在以下情况下才能进行分配:公司净资产的数额不低于其已催缴股本和不可分配的储备金之和,而且该项分配不会使那些资产的数额降至低于该总和。[73]这一额外的要求赋予了《公司法第二指令》第15(1)(a)条以法律效力,该条规定,“当……净资产低于认缴资本与那些根据法律或规章不得分配的准备金之和时,或者当分配会导致前述情形发生时,不得向股东进行分配。"
这一目的之下的“净资产"是指公司的总资产减去总负债。〔74〕公司"不可分配的准备金"包括:(1)股份溢价账目中的金额;(2)资本回赎准备金;
(3)累积未实现利润超过累积未实现亏损的数额;以及(4)法令或公司章程禁止公司用于分配的其他准备金。75]这一限制的后果,可用以下例子加以说明。
假设有一家公司拥有净资产1000万英镑,其中股本300万英镑,股份溢价账目600万英镑,未实现亏损200万英镑,以及可分配利润300万英镑。如果公司是私人公司,则它可以全额分配可分配利润300万英镑。然而,如果公司是公众公司,则其还须满足资产负债表的标准。它的不可分配准备金是其股本(300万英镑)及其股份溢价账目(600万英镑)。因而可供分配的利润只有100万英镑。
实际上,正如第831条所规定的,净资产标准是要求公众公司在确定其可供分配的最大数额时,将未实现的亏损考虑在内。
第831条的效果,也受到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其前身为《国
〔71〕 《2006年公司法》第841条。根据普通法规则,对于折旧无须收取费用;Lee v Neuchatel As-phalte Co(1889)41 Ch D 1,CA.
[72] 《2006年公司法》第841(4)和第841(5)条。[73] 同上,第831条。[74] 同上,第831(2)条。[75] 同上,第831(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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