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根本的层面上,会计规范和分配规则的根本目标之间的分歧正在加深:前者是为了提供财务声明以为投资决定提供有益信息,而后者则关注资本维持及债权人保护。这一分歧意味着,遵循会计方面的要求而计算出来的数字,对于试图保护债权人的规则而言,可能越来越不适合。另外,在某些情况下,会计学方面的某些变更,可能会导致公司资产或负债的249 计量结果发生重大变化,将给公司的股息支付能力带来不利后果。2005年,当英国对养老金亏损的会计处理进行修订时,许多公司都认真地关注了这一问题。92]公司经营绩效并没有下降,而仅仅是该绩效的会计计量方法发生了变化,公司也会被限制股息的支付,这一点充满争议,并带来了越来越大的压力,反对者建议通过某种方式切断会计和股息支付能力的关联,并代之以通过参照公司的清偿能力来确定公司的股息支付能力。当然,对于在细节方面该如何处理,尚未达成普遍的共识。[93]
确定已实现利润或已实现亏损的公认准则
《2006年公司法》第853(4)条规定,参照与公司账目相关的“已实现利润”和“已实现亏损”,是指根据账目置备当时的公认准则,为在会计目的上确定已实现利润或亏损而被视为“已实现”的数额。在英国,在确定这些“公认准则”方面扮演着关键角色的是英格兰和威尔士特许会计师公会(ICAEW)以及苏格兰特许会计师公会(ICAS)。
2003年3月,这两家公会发布了根据《英国公认会计准则》确定“已实现利润”的指引,修订并且更新了此前于1982年公布的指引(《技术性解释》7/
03)。94〕2007年,公会对近期关于可分配利润的会计变更(特别是转向《国
〔92〕 根据英国《公认会计准则》、《国际财务报告准则》17,退休金在2005年全面适用。在《国际会计准则》19中,员工收益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相当。英国航空公司产生了重大的损失,2005年尽管其经营利润有所增加,但其14亿英镑的养老金的亏空,完全侵蚀了其可分配储备。
[93] E Ferran,'The Place for Creditor Protection on the Agenda for Modernization of Company Lawin he European Union’(2006)2 European Company and Financial Law Review 178. TheFederation of European Accountants(FEE)发布了一篇思虑周到的文章,提出了一个具有说服力的以清偿能力为基础的标准:FEE,'Discussion Paper on Alternatives to Capital Maintenance Regimes’(2007年9月).本章的结尾将进一步探讨这一文章。
[94] 'Guidance on the determination of realised profits and losses in the context of distributions un-der the Companies Act 1985', Texh 7/03.
Financial Services Action Plan(FSAP)《金融服务行动计划》(FSAP)
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含义发布指引(《技术性解释》2/07)。〔95〕《技术性解释》2/07补充了《技术性解释》7/03,并在某些方面对其进行了修订。另外还有其他一些文件对某些特定事项提供了指引。[96]
《技术性解释》7/03
《指引》提及,根据《英国公认会计准则》[97],只有当以“现金形态或其他最终变现为现金具有合理确定性的资产”为形态而实现的利润,才被视为已实现利润。《指引》规定了一系列的已实现利润,首当其冲的是公司接受了“适格对价”的交易所产生的利润。98〕《指引》规定,适格的对价包括99];
(1)现金;
(2)可以方便地转换为现金的资产[100];
(3)另一主体豁免、解决或者承担了公司的全部或部分债务,除非:
(a)该债务的产生是因为公司购买了资产而未支付适格对价,而且该债务一直未以获得适格对价的方式而被处分;并且
(b)该购买或者豁免行为属于《指引》第12段所称的集团或者系列交易或安排的一部分[101];
(4)符合以下条件的、以前述任一方式为对价的应收账款数额:
(a)债务人在合理期限内能够清偿应收账款;
(b)可以合理确定债务人有能力清偿应收账款;
(c)存在应收账款将获清偿的预期[102];
虽然《指引》用了很大的篇幅规定什么是利润以及在什么情况下它被视
[95] 'Distributable Profits: Implications of Recent Accounting Changes',《技术性解释》7/03.[96]《技术性解释》2/07,para 2.5列出了诸多技术性公文,并且表明了希望以适当方式进行整合的意愿。
[97] FRS 18,Accounting Policies.[98]《技术性解释》7/03,para 16(a).
[99] 同上,para 16,as amended by《技术性解释》2/07.
[100] 同上,para 19 and paras 35—400,as amended by《技术性解释》2/07.
[101]同上,pa12关注有关联的交易。它规定:“在评估公司是否拥有已实现利润时,不能孤立地看待交易和安排。只有当对于公司的整体商业影响满足本指引关于已实现利润的定义时,才会产生已实现利润。因而,集团交易或安排、或者系列交易或安排,应当予以整体看待,特别是如果这些交易或安排是人为的、互相联系的(无论是法律上还是其他方面)或者是循环的。”
[102] 同上,para 18.
为已实现利润,对于已实现亏损的界定却更为简洁:其主要的规定是,除非法律、会计准则或者《指引》另有规定,所有的亏损均应视为已实现亏损。103]
423—4,525,535
《技术性解释》7/03在颁布之初规定,在某些有限的情况下,按市场记账法计算出来的利润(也就是对流通证券按其市场价值进行记账,并在实际发251 生而不是等待资产出售之时将损益计入账户)被当作已实现利润处理。《技术性解释》2/07的一个最为重大的后果是,它修订了《技术性解释》7/03,拓宽了运用公允价值计账(与按市场计账的意思相类似)产生已实现利润的情形。104]人们认为,那种记账方法可能会发生变化,因为《2006年公司法》第
853(4)条规定,对于收益和亏损是否视为已实现,要根据账目置备之时被普遍接受的准则来确定。
《技术性解释》2/07
根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以"公允价值"记账的资产范围,可以拓宽至包括金融工具(包括衍生品)、商品、投资财产和生物资产。105]为对此展开回应,《技术性解释》2/07修订了《技术性解释》7/03,把根据相关会计准则、因认可公允价值的变化而导致的收益和亏损,在它们可以“便利地”地转化为现金的范围内,都包含于"已实现"这一概念之内。105)《技术性解释》2/07在《技术性解释》7/03中加入了大量的指引,解释了“便利地转变为现金”是什么意思107],但必须注意的是,任一特定公司的董事在确定公允价值所产生的会计利润是否可以便利地转变为现金时,董事要考虑他们自身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具体情形。108]
股息支付程序
公司年度股东大会的部分常规工作是宣布最终股息。如果在发出会议的通知和召开会议期间,发现公司的最后年度账目当时并未妥当置备,则除非这种不合规则的情形是无关紧要的,公司不能合法地宣布股息,因为除非账目已经妥为置备,它们无法成为《2006年公司法》第23部分目的之下的
[103]同上,para 17.
[104]《技术性解释》2/07,para 3.1.[105] 同上,2/07,para 3.2.
〔106 《技术性解释》7/03,para 10,inserted by《技术性解释》2/07,para 3.8.[107] 同上,para 19 and paras 35—400,《技术性解释》2/07对其加以修订。[108] 同上,para 3.17(as amended).
“相关账目”。109]当建议发放但却没有宣布发放股息时,股东不能起诉公司,因为只有最终宣布股息的发放,它才可以成为股东的债权。110]董事会作出发放临时股息的决定,并没有创设债务,因而公司可以在支付股息之前改变该决定。1]根据《英国公认会计准则》,在历史上,与某一记账期间相关 252的股息即便是在公司结算日之后通过,但只要在结算日之后宣布,便被认为是负债。然而,根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和当前的《英国公认会计准则》112],建议发放的股息在宣布之前并不符合负债的定义,而就最终股息而言,只有股东在年度股东大会上通过发放股息的决定,股息才构成负债。
上市公司的股份交易可以在股息发放之前或者之后进行。如果股份以股息发放之前的价格买入,则其意味着买方有权获得股息。相反,股息发放之后的价格则意味着卖方保留着股息。如果公司章程没有相反的规定,在宣布发放最终股息或者支付临时股息之时的在册股东有权获得股息。113]然而,公司章程通常授权董事会选择一个日子(登记日期)来支付股息。在选定的登记日期在册的股东获得了股息,它意味着当天的股价按照去除了已发放股息的情形来确定。
除非公司章程另有规定,股息按照股份的名义价值来发放。114]其结果是,特定类别的股份的部分缴付的股东与全额缴付的股东有权获得同等数额的股息。公司可以通过章程改变这一状况。章程通常会规定,按照股本实缴数额而不是名义价值来计算和支付股息。对于上市公司而言,这一问题主要存在于理论层面,因为此类公司的股份通常以全额缴付为基础而发行。
不合法的分配行为
freedom of establishment 设立自由90-1
什么时候分配是不合法的?
分配股息或者实施其他分配行为,可能会因为以下情形而不合法:其
[109] 《2006年公司法》第837—839条。
[110] Bond v Barrow Haematie Steel Co [1902] 1 Ch 353;Re Accrington Corp Steam Tramways Co[1909]2 Ch 40.
[111] Lagunas Nitrate Co v Schroeder & Co and Schmidt(190))85 LT 22.[112] 《国际会计准则第10号》和《财务报告准则第21号》.
[113] Re Wahley, Wahley v Vachell [1920] 2 Ch 205,CA; Godfrey Phillips Lid v Investment TrustCorp Lid [1953]Ch 449.[114] Oahbank Oil Co Ltd v Crum(1882)8 App Cas 65,HL.
insolvent subsidiaries, liability for debtsof 破产子公司、债务清偿责任
一,资金来源不属可分配准备金范围之列;其二,未能遵循以下公司法要求:分配行为应当参考对于特定分配公司的财务状况作出真实而公允评价的公司账目。公司支付股息(或者实施其他分配行为)的权力,与有关公司账目的非常细致的规定息息相关,而且要受到后者的规制。115]未能遵守这一法定要求,并非仅仅是法院会轻易忽略的程序不合法的问题。在Precision Dip-pings Ltd v Precision Dippings Marketing Ltd¹16]一案中,子公司向其母公司支付股息的合法性遭到了挑战,其理由是法律规定,必须由审计师出具一份表明与股息相关的账目的实质条件已经实现的声明,但这一法定要求却未获满足。因而,提起该诉讼请求的理由,并非公司从可分配的准备金之外进行支付,而是公司未能遵守公司法要求公司表明该股息可以支付的规定。上诉法院驳回了公司未能遵守该规定仅仅是程序不合法的观点。Dillon LJ在作出裁决时称,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构成了对债权人的一项重大保护,股东不得自行摒弃或豁免那些要求。但上诉法院并未解决以下问题,即是否可以采取一些措施来为有偿债能力的公司挽回影响,例如,在事件发生之后提供审计师的声明,因为毕竟公司的该种境况并非基于事实而发生。在Bairstowv Queens Moat House plc]一案中,上诉法院回到了这一无法通过参照相关账目而获得正当性的分配问题。在该案中,公司数年来支付的股息均超过了其可分配准备金,这也体现在其相关个别账目中。在讼争进行的若干年中,公司账目也存在缺陷,因为它们未能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真实而公允的评价。然而,公司集团作为一个整体,拥有大量的可分配准备金。公司董事会聘请的律师由此辩称,违反公司法的行为应被认为是技术层面的,股东可以豁免这些违法行为,而且母公司宣布发放的股息超过其自身可分配准备金,必须被认为相当于非正式地宣布在其全资子公司中拥有充足的股息。然而,这些观点均被驳回:不合法的行为并非程序违法;它不能被豁免;董事不能将准备好的个别账目予以整合,并将其提交到股东大会。
近年来若干案件的差别,强化了妥为置备会计记录的重要意义。如果相关账目未能给出真实而公允的评价,则股息发放完全违法,然而,如果相关账目妥为置备,发放股息超越了以该账目为基础的数额,则只认定超过部
[115] Bairstow v Queens Moat House plc [2001] 2 BCLC 531,CA, para 31 per Robert Walker LJ.
[116][1986]Ch 447,CA.
[117][2001]2 BCLC 531,CA.
46,47—8
分的数额违法。[118]
对股息的其他限制
即便公司的相关账目井然有序,并且从账目中可以显然地看出,公司拥有良好的可分配准备金,董事并不必然能够安全地支付或者建议支付股息。《2006年公司法》清楚地规定,该法的规定并没有穷尽所有的条件,公司还必须遵守限制分配的其他法律规则。19]同样地,公司还必须遵守公司章程中限制分配的规定。120]例如,如果公司账目置备之后财务状况严重恶化,在此情形下支付股息的行为,会违背不得以资本进行分配的现有普通法原则,或者被认为是一种诈欺公司债权人的行为。因而,董事必须将相关账目公布之后公司财务状况的变化考虑在内,以检查确定拟议中的股息是否可行。他们的决定必须在遵守其对公司的一般义务的框架内作出。
近年来,英国逐渐向《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过渡,《英国公认会计准则》也趋同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带来了会计方面的诸多变化,最终引入了一套新的会计准则,这方面应予特别关注。1211《会计协会指引》称,虽然新的会计准则可能会降低或者消除公司的已实现净利润,但它并不会导致已发放的股息变成违法,而且它对于采用该标准之前的拟议最终股息没有溯及力。例如,一家公司以12月31日作为其会计年度的年末,并且于2005年首次在其个体账目中引入《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在考虑计入2004年账目的2004年拟议最终股息(当时为现行《英国公认会计准则》所许可,并被计入2004年的负债账目)的合法性时,新标准的引入与此并不相干。然而,2005年发放的任何临时股息,却必须考虑到引人《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这一后果,即使“相关账目”可能仍然基于《英国公认会计准则》而置备。该指引建议,董事可能会本着适当的审慎和技能,希望根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来置备临时账目,以使股息保持被许可的状态,而不会违背资本维持这一普通法原则。
[18] Re Marini Lud [2004]BCC172,与以下案件不同;lnn Spiri Lud v Buns [2003] BPIR 413,在该案中,法官认为,毋庸置疑的是,偿付非法股息的责任仅限于超过本可以宣布的合法股息的数额,其理由是,这种情形属于以下情形之一;在支付股息时未能顾及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了真实而公允描述的账目的需要。[119] 《2006年公司法》第851条。[120] 同上,第852条。[121]本段大量援引了《技术性解释》2/07,paras 6.22—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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