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
《1986年公司破产法》及其细则规范公司破产行为,另外,这部分法律还包含着与有偿债能力的公司的清算相关的法条。
作为欧盟的成员国,英国有义务将欧盟层面通过的立法转化为国内生效的法律。在英国,大量的与公司融资相关的国内公司法,都能在欧共体法律中找到根基。在证券公开发行及交易许可方面的法律法规受欧洲的影响更为显著。近年来,对于欧共体的政策制定者而言,创建一套监管框架以促进真正一体化的“泛欧”(pan-European)资本市场的发展,一直是其优先考虑
法院在保护债权人利益方面的监督
[28]《2006年公司法》第45部分,将大陆的法律拓展至北爱尔兰(以前情形不是如此)。〔29〕关于公司法指导小组的工作以及公司法改革的进程,可参见E Ferran,'Company LawReform in the UK'(2001)5 Singapore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and Comparative Law 516.[30] Lord Sainsbury, Hansard, HL vol 682,col 795(23 May 2006).
因而,例如,拥有有限表决权或者拥有更多表决权的普通股所构成的股份类别,就不同于一股一票的普通股。没有表决权或者表决权受到限制的普通股在上市公司中并不常见,但它却经常运用于准合伙公司或者合资公司中,以达成各方的特殊安排。合资公司的章程中一个类似条款是,每一合资方所持的股份被定名为“A”股、“B”股、"C"股等;每一股份组别拥有同样的权利,但是,A股股东可以推举一名代表A股的董事,其他名称类别的股份也是如此。这些安排的目的是确保每一合资方有权指派一名成员进入董事会;其效果是创建了独立的股份类别。
244,263—4disguised distributions 虚假分配
在决议通过之后,公司必须随后向法院申请发布确认该减资行为的法令。61〕法院在是否确认该减资行为、以及在保护债权人利益的法定要求得到满足之后以何种措辞确认减资行为方面,拥有自由裁量权。62〕除非法院另有指令,当减资降低了未缴付股本的义务或者导致向股东偿付任何已缴付股本时,保护债权人利益的法定要求均需适用。〔63〕如果法院指令,则这些要求还适用于其他类型的减资行为64],但这种情况并不常见。65〕
的目标。为实现这一目标,欧盟颁布了大量的集权型法律。成员国拥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以颁行其自身的附加标准,然而,与资本市场监管政策相关的重大决定,仍然在欧盟层面、而不是在国内层面作出。
内部宪章文件
在规范自身内部事务时,公司享有相当大的灵活性。在历史上,公司被要求置备由两套文件构成的宪章:备忘录和公司章程。《2006年公司法》保留了备忘录的概念,但后者不再拥有宪章的意义,因为法律要求(以及允许)公司备忘录载明的内容是,认购者愿意成立一家公司,并承诺成为公司成员,而且在公司拥有股权资本的情况下至少每人持有一股。对于那些成立于《2006年公司法》颁布之前、并且在备忘录中有详细的宪章性规定的公司,那些规定现在被视为公司章程条款。31〕除非公司章程有特别的例外规定,公司的目的不受限制。32〕公司一旦注册,即可以行使法人公司的所有功能。〔33〕
现在,公司章程构成了主要的宪章性文件,当然这一文件可以被股东会决议或协议所补充。34〕公众公司、私人股份有限公司、私人保证有限公司的10标准章程格式,则由《2006年公司法》的授权立法予以规定。35〕如果公司章程没有注册为公司宪章的一部分,则章程的相关标准格式将自动适用;或者公司章程虽获得注册,但只要它们没有排除或者改变相关的标准章程条款,则章程的标准条款仍将适用。36〕然而,在遵守一般法律的某些制约的情况下,公司章程可以偏离标准格式。
公司法对于公司与股东之间以及股东自身之间的章程,赋予了合同的法律效力。37]
金股
判例法
司法对于英国公司法的发展作出了重大的贡献。公司法的主要功能之
〔31〕 《2006年公司法》第28条。[32] 同上,第31条。〔33〕 同上,第16条第3款。〔34〕 同上,第17条。
[35] 2007年《公司(标准章程)》规章,SI2007(草案)。[36] 《2006年公司法》第20条。[37] 同上,第33条。
债权人保护的法定要求的关键是,在公司清算时每一位有权证明自己是债权人的也有权在公司减资时予以反对。[66]法院必须开列出有权提出异议的债权人名单。67〕开列债权人名单的法定程序是以刑事制裁为支撑的:
特别的股份可以被赋予特殊的权利,只要这些股份由具名的个人持有。20世纪80年代的英国,一些公司在由国家所有转变为私人所有时,私有化了的公司在其章程中引入了该种类型的权利。〔96〕政府通过持有(被称为“金股”的)股份而在一定期间内保持着对公司经营的控制。这些股份被赋予某些权利,例如在任何人通过要约而买人超过50%的普通股时,金股持有人可以在公司股东大会上行使大多数表决权;但公司章程规定,政府卖出金股时这些权利消灭。97]在Cumbrian Newspaper Group Ltd v Cumberland &Westmorland Herald Newspaper & Printing Cd[98]一案中,Scott法官认为,股份转让后附属于该股份的特殊权利消灭这一事实,并不妨碍金股成为一种特165 殊的股份类别。对于这一问题的推理,看起来并没有因为《2006年公司法》
[58] 例如,Re MB Group plc [1989] BCC 684.
一就是调整董事和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而且,在历史上,法院要求董事承担的大量职责,与法院要求受托人履行的职责相类似,从而发挥了此种功能。过去数十年来,虽然成文法有所增加,但在有关董事的一般义务方面,判例法始终是首要的源泉。《2006年公司法》在这方面有了重大突破,因为它以成文法表述了董事义务。38〕这一关于董事一般义务的成文法描述,取代了普通法与司法所创造的衡平规则39],然而,这些关于一般义务的规定,仍然需要像适用普通法规则或者衡平原则那样去解释和适用,而且在解释和适用这些一般义务时,要对相应的普通法规则和衡平原则予以关注。40]在议会审查后来成为《2006年公司法》的法案时,一位政府发言人称,很明显,对于适用于其他种类的信义关系的普通法规则和衡平原则的发展,法院应继续保持关注,以使该成文法义务的发展与适用于别的地方的法律的发展保持一致。41〕普通法与衡平原则在多大范围内继续有效,以及司法在有关董事义务方面拥有多大的“发展”空间,迄今只能是推测。一种可能是,法典化会降低法官作为公司法制定者(相对于解释者而言)的作用。政府为这一转变的正当性提供的理由是,成文法的表述将使董事的义务更为连贯、确定,更便于运用,也更容易理解。[42]
future property 未来财产 368—
守则与指令
要全面审视英国境内股权分散的公司所处的监管环境,就必须超越传统的法律渊源,这一点,可以从一些著名的事例中很快得到证明。《公司治理合并守则》设定了良好治理的标准,这些标准与董事会的组成和结构、董事薪酬、会计和审计、董事与股东的关系等事项息息相关。《合并守则》最早源于私人部门的一则动议,现在英国一家负责监督财务报告和公司治理事宜的机构——财务报告理事会——负责该守则的运作。该守则虽然不具有直接的法律约束力,但它却获得了金融服务局上市规则的一项要求的支撑,根据这项要求,在英国成立的上市公司必须报告它们在年度报告和账目中是如何执行《合并守则》的。43〕因而,虽然《合并守则》不具有直接的强制
[38] 同上,第10部分,。[39] 同上,第170条第3款。[40] 同上,第170条第4款。
(41) Lord Goldsmith, Hansard, vol 678,GC col 243(2006年2月6日)。[42] DTI,Company Law Reform(Cm 6456,2005)para 3.3.[43] 《上市规则》第9.8.6条。
第629条对股份类别的法律界定而削弱。
(59) 《2006年公司法》第283条。[60] 同上,第641(5)条。[61] 同上,第645(1)条。
性,但它已经成为英国监管框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据称,"对于上市公司的董事而言,《合并守则》的种种劝诫可能完全主导了他们的思维,以至于他们实际上对于法律别无他想"。〔44〕对于那些陷入兼并和收购的公司的董事而言,与此情境极为类似的是规范英国公众公司收购的《并购城市守则》。它也肇始于并不具有直接法律效力的私人部门的动议。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城市守则》已经获得了越来越重要的法律支撑。首先,它获得了官方的证券监管者(在英国,这一机构现在是金融监管局)的认可,这是正式的一步,相当于许可金融服务局对受规制的公司及该公司某些高管在出现违反《守则》情事的情况下,采取执法行动。〔45〕第二步,也是更为根本的是,最终使并购委员会及《城市守则》获得法律基础的变革(出于履行《欧共体并购指令》义务的需要)[46],首次获得了临时立法(为满足履行欧共体义务的最后时限而通过该法律)[47]的认可而生效,随后最终由《2006年公司法》赋予其效力。48]
[62] British and American Corp v Couper [1894]AC 399,HL,403-6 per Lord Herschell LC;Poole v National Banh of China [1907]AC 229,HL, 239 per Lord Macnaghten.[63] 《2006年公司法》第645(2)一(3)条。[64] 同上,第645(4)条。
[44] LS Sealy,'Directors'Duties Revisited’(2001)22 Company Lawyer 79,83.
[65] Re Meux's Brewery Ltd [1919]1 Ch 28提供了一个极为鲜见的例子。[66] 《2006年公司法》第646条。[67] 同上,第646(2)条。
[45]《2000年金融服务与市场法》第143条和《金融服务局手册:市场行为》,MAR 4。
[46]《欧洲议会和欧洲理事会2004年4月21日关于要约收购的2004年第25号(欧共体)指
令》,[2004]0JL142/12。
基于持有规定比例的股份的权利
[47]《2006年收购指令(临时实施)条例》,SI 2006/1183。
[48] 《2006年公司法》第28部分。
13 作为资金筹集和财务风险管理工具的公司形态的运用和滥用
本章探讨的问题
在英国,依法创设一家公司并不困难。在填写表格和披露信息时,要经历一道行政程序,但相关要求并不繁琐。确实,《2006年公司法》颁布后,以国际标准来看已经非常简洁的程序仍应进一步简化。1〕使公司形态简便易用,是审慎的政策选择的结果,其目的在于鼓励创业精神和推动企业设立。〔2〕因而,设立公司是政府授予的优惠和特权这种老套的观点,在现代法律世界中被远远地抛在后面。3〕那些商人不仅可以只费很少的气力来成立
[1] 参见世界银行‘Doing Business Map'(这是Google的强力支持下的一幅互动地图),它在htp://www.doingbusiness.org/map/中提供了关于经商便利程度的关键信息,从而补充了世界银行的年度报告‘Doing Business'。英国于2006年排名第6,比2005年下降了一位。简化公司设立程序的一个实例是,从2007年1月1日起,公司注册官即能够提供网上注册的便利。这一变化使得1968年3月9日关于协调保护措施的《欧洲理事会第一次(欧洲经济区)指令》68/151具有法律效力。根据该指令,为了保护成员国和其他方的利益,《欧共体条约》第2段第58条意义上的公司所在成员国的保护措施必须协调一致,以使此类保护措施在欧共体范围内大体相当,[1968]0JL65/8(后被以下指令所修改:
在Cumbrian Newspapers案件中,公司章程授予具名个人股东指派董事的权利,但其前提是个人股东持有不低于公司已发行股份名义价值总额的10%。这种类型的规定不同于金股结构,因为虽然权利取决于持有一定比例的公司股份,但其并不附着于特定的股份。有人认为,被告公司的章程所授予的特别权利,虽然不依附于任何特别的股份,但须基于诉请人在公司中
2003年第58号(欧共体)指令,[2003]0J L221/13)。
[2]E Ferran,'Company Law Reform in the UK’(2001)5 Singapore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andComparative Law 516.
〔3〕 关于英国法律的历史沿革,参见PL Davies,Gower's Principles of Modern Company Law(Sweet & Maxwell,1997年第6版)至;关于应当将公司设立视为国家赋予的特权的观点,参见WW Bratton,'The New Economic Theory of the Firm:Critical Perspec-tives from History’(1989)1 Stanford Law Review 1471;M Stokes,'Company Law and LegalTheory'in S Wheeler(ed),The Law of the Business Enterprise(CUP,1994)80,89(reprin-ted from W Twining(ed),Legal Theory and Common Law(Blackwell,1986)155). Wheeler自身关于特权理论的评论,参见第6至第8页。还可参见JE Parkinson,Corporate Powerand Responsibility(OUP,1993)25—32。
一家公司,他们还可以将其营业分散给一家集团内诸多不同的公司,以多次 14利用公司形态的优势。
本章将考察公司的标准特征,后者有助于解释为什么公司无论是作为单一实体形态,还是作为公司集团内互相联结的多重实体,绝大多数试图筹集大量资本的商人,都会选择这一组织形态。作为一种隔离公司经营者或所有者个人财务风险的机制,公司的优势将在这里中被勾勒出来。公司形态的隔离效应支撑着商业创新,因为它提供了空间来承担孕育新的风险投资通常必须承担的风险。然而,与此同时,采用公司形态的商人无须承担所有财务风险这一事实,也可能会带来种种问题,因为它意味着商人们可能会在诱惑之下过度冒险。这样,如果冒险失败公司倒闭,则公司债权人的请求权得不到有价值的清偿。于是,政策选择所面临的挑战便是,如何在这些互相冲突的因素之中寻求合理的平衡。为回应这一挑战,英国立法者已经做了什么?他们所做的选择与其他一些发达经济体的政策选择相比,效果究竟如何?这也是本章考虑的问题。而它们也是“公司法究竟是什么”这一追问的核心问题,正如欧洲的近期论争所认识到的(4):如果公司法的首要目的是促进和帮助那些创建并运作企业的人们,那么,在互相冲突的目标中寻求平衡的政策选择,可能与认为公司法的主要作用是保护公司(其经营者受到公司形态之隔离效应的护佑)的交易对手为起点的政策选择迥然不同。
股份有限公司的特征
[96] C Graham,'All that Glitters—Golden Shares and Privatised Enterprises’(1988)Company
股份有限公司拥有与公司融资特别相关的两大重要特征:独立法律人格和有限责任。
独立法律人格
如果公司高级人员故意或者过失地隐瞒有权对资本减少提出异议的债权人名称,或者对债权人之债权或者请求权的性质或数额作出虚假陈述,或者故意涉入任何该类隐瞒或虚假陈述之情事,则将构成犯罪行为。〔68〕如果位于名单之列的债权人并不同意,法院将不会确认减资行为,除非债权人的债权或请求权已被清偿,或已经终止或已经获得了担保。69〕如果公司通过拨付与债权等额的金额来保证偿付该债权人的债权或者请求权,或者该债权或请求权没有获得认可而且公司不愿提供全面的保证(或者该债权或者请求权是或然的或者没有确定),则由法院确定数额并由公司提供此一数额的保证之后,法院可以决定,在这种情形下无须获得债权人的同意。〔70〕
法人公司是一个法人,独立并区别于其股东和管理者。自从英国上议院就Salomon v Salomon & Co Lid5〕一案作出裁决以来,法人的独立人格就一直是英国公司法的基石。Salomon先生是一位靴子和鞋子的制造商,他作15为个体经营者从业已逾三十载。尔后,他根据当时的公司法,将该公司转变为
〔4〕 European Commission,'Report of the High Level Group of Company Law Experts on a Regulatory Framework for Company Law in Europe’(布鲁塞尔,2002年9月)29—31。〔5〕[1897]AC 22,H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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