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债务人的通知的次序如何,权利人都应接受那些权益的拘束。(280)
购买价款担保权益的优先权
这里存在优先权冲突的一种特殊情况。这种情况产生于以下情形:就未来财产设定抵押的公司,购买了符合担保标的物描述的财产,但该购买行为获得了来自贷方(第三方)提供的借款支持,而且该贷方要求在公司买人的财产中拥有权益以确保其可以优先受偿。假定善意买受人规则不适用,则哪种担保权益拥有优先权?是在时间方面首先创设的抵押,还是后来的购买价款担保?在Abbey National Building Society v Cann{291]一案中,上议院认为,购买价款融资的提供者拥有优先权。Jauncey法官对该裁决的基础陈述如下:“只能通过借款来完成交易的买方……在现实中不能被认为已经获得了哪怕是暂时、丝毫的、没有负担的、借此他可以授予优于抵押权益的土地上所有权或者租赁权”。292]运用购买后的财产来满足现有抵押优于新的抵押的优先权,将构成一种有利于现有抵押权人的不正当的横财。[293]
396 抵押的登记——要求的概览
公司抵押登记的法定制度,源于1990年。英格兰和威尔士的法律委员会将公司抵押登记的预期目的概述如下[294]:
(1)它把有关公司财产的权利负担的信息提供给那些可能感兴趣的人(例如债权人和那些考虑与公司发生交易的人,或者对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建议的人,包括信用咨询机构、财务分析人士和潜在的投资者);
(2)它帮助公司向潜在的贷方提供其财产不存在权利负担的某种形式
[290] Re Holmes(1885)29 Ch D 786,CA; Spencer v Clarhe(1878)9 Ch D 137.
[291][1991]1 AC 56,HL. G McCormack,'Charges and Priorities--The Death of the ScintillaTemporis'(1991)12 Company Law 10; RJ Smith,'Mortgagees and Trust Beneficiaries,
(1990)106 LQR 545;R Cregory,'Rompala Clauses as Unregistered Charges—A Fundamen-tal Shift?'(1990)106 LQR 550;J de Lacy,"The Purchase Money Securiy Interest: A Com-pany Charge Conundrum'[1991] LMCLQ 531.
[292]对于裁决的适用范围的某些疑问,参见RM Goode,Legal Problems of Credit and Security(Sweet & Maxwell, 3rd edn,2003)190—193.[293] Diamond Report(前注45)para 17.7.
(294) Law Commission, Registration of Security Interests: Company Charges and Property other thanLand(Law Corn CP No 164,2002)para 2.21.
的担保;
(3)它就已登记抵押的效力及优先权的相关方面,向抵押权人提供某种程度的保护;
(4)它帮助接管人和清算人决定,是否认可按揭或抵押的效力。
然而,体现于《2006年公司法》第25部分25]的当前立法,并没有全面实现这一目标。数年来,改革机构、业界人士和学者对于如何完善抵押登记制度,多有论争,甚至立法也出手干预。《1989年公司法》第4部分对《1985年
公司法》第7部分提出了一些新的建议,本来它可以矫正当前法律的某些不足。然而,它颁布之后在新体制之下出现的一些潜在的问题,包括它与其他抵押的登记要求(例如有关土地抵押等事项的登记要求)的内部关系如何协调解决等问题,使它无法付诸实施。对于《1989年公司法》而言,第4部分的目的在于改良而不是进行激进的变革。(29)《2006年公司法》第25部分是对《1985年公司法》第7部分合并而成的文本。整合之后,(除了增加通常适用于北爱尔兰的规则之外)该法的实体内容并没有发生变更。
概括而言,《2006年公司法》第25部分的结构是,公司创建的绝大多数(但不是全部)抵押的规定详情,必须在抵押创建之日起21天内提交公司登397记机关。这一登记制度的主要缺陷是,并不是所有的抵押都必须登记,而且只有21天的登记期。查询登记簿册的人并不能仅仅通过查询29]就可以确保自己知悉所有影响公司财产的抵押,或者因为允许的登记期只有21天,他甚至不能因为查询而确保自己知悉一切现有的应登记抵押。结合时间优先的优先权规则来考虑这一问题时,就不难明白其重要性。公司登记官被要求置备抵押登记簿册,以供公众查阅。登记官必须审查登记的要求是否得
acquisitions 受让 285—90agency 代理 273—4
[295]本部分适用于注册于英格兰、威尔士和北爱尔兰的公司所创建的抵押(第25部分,),也适用于注册于苏格兰的公司所创建的抵押(第25部分,)。在这里,我们仅仅探讨前面一部分。海外公司创建的、可能要求在英国公司注册处登记的抵押,也不属本章讨论范围:参见NV Slavenburg's Bank v Intercontinental Natural Resources Lud [1980]1All ER 955.
[290]《1989年公司法》第4部分在一定程度上以Diamond Report(前注45)第3部分所提出的建议为基础。在有关个人财产担保权益的一般法律临近全面修订之时所提出的临时措施,构成了Diamond Report的主要建议。
[297]查询公司可以得到更多的信息。公司还必须在其注册办公室登记所有的抵押情况,人们可以搜寻登记情况以获得对公司更为全面的了解(《2006年公司法》第875--876条);但如果抵押并未登记于公司登记材料中,抵押并不因此而无效,这意味着确保抵押登记准确性的激励较为低下。
到遵循,如果他认为该要求已获遵循,则登记官出具的抵押登记证书具有决定性意义。登记官应否承担过滤存在缺陷的登记申请这一行政责任,存在争议,但这一制度提供的确定性在实践中受到了尊崇。298]未根据法律规定提交登记申请,会导致该抵押针对特定群体(包括后来的担保债权人)不产生法律效力。就此而言,根据抵押登记的要求,一些应登记而未登记的抵押本来根据时间优先原则而应享有的针对后来权益的优先权,可能会受到影响。然而,如果妥当地遵循了抵押登记备案的要求,优先权的次序不受备案次序的影响。这种情形比较复杂,许多人认为,没有这套制度仍然有效:以备案日期为基础的优先权制度,比以竞争性担保、衡平权利的创建及通知发送的次序为基础的一系列规则,更加简单明了。当忽略了把应登记抵押的详情予以备案的义务时,法院可能会授权后面备案的抵押具有优先权。而没有法院的法令,不存在后面备案的机制。
登记要求——详情
要求登记的抵押
公司创建的某些抵押是应登记的。此种语境下,"抵押”包括"按398 揭”。29)相对于依公司行为创建的抵押而言,依法律运作而创建的抵押是不需登记的。300]《2006年公司法》第860(7)条规定了以下应登记抵押:
(a)以土地或土地上任何利益设定的抵押,以土地产生的租金或其他定期金额而设定的抵押除外;
(b)被文本创设或证明的抵押,如果该文本由个人签署,则要求将登记视为卖契;
(c)为担保债券发行而设定的抵押;
(d)就公司未召集股本而设定的抵押;
[298]有人建议,在《1989年公司法》中豁免登记官的这一义务因而排除登记的确定性证书效力,这是创建新制度方面的最有争议的建议。关于《1989年公司法》的更为详细的探讨,参见G McCormack,'Registration of Company Charges: The New Law'[1990]LMCLQ 520;EV Ferran and C Mayo,'Registration of Company Charges-The New Regime'[1991] JBL
[299] 《2006年公司法》第861(5)条。[300] London and Cheshire Insurance Co Ltd v Laplagrene Property Co Ld Ch 499.
assignment of rights 权利让渡 284assisted persons 受资助的人290-1
(e)就已经召集但未缴付之股本而设定的抵押;
(f)就公司账面债权设定的抵押;
(g)就公司财产或事业设定的浮动抵押;
(h)就船舶或航空器,或船舶上任何份额设定的抵押;
(i)就商誉或任何知识产权设定的抵押。
对于以上每一类别的应登记抵押的详细评述,可见于各主要公司法论著之中。在这里,本文仅仅对应登记抵押的某些类别进行一些评述。
货物抵押
根据《2006年公司法》第860(7)(b)条,以货物设定的固定抵押为应登记抵押。在确定一项货物抵押实际上是不是应登记抵押时,有必要回过头去看看1878—1882年《卖据法》(Bills of Sale Acts),这些法条调整按揭或个人动产、被定义为货物的个人动产、以及其他能够通过交付而完全转让的财产的抵押。根据《卖据法》,被排除于登记要求之外的担保类别是保证。现在,明显有必要重新修订《2006年公司法》这一条款,以使其目的更为平白,并且去除对销售契据法案的模糊的援引。而法律的变革提供了缩短差距的机会,借此,根据现行法律,就货物设定的固定抵押不是应登记抵押。
账面债权抵押
“在经营中产生的、通常会被适当地记人账簿并且应当被记入账簿的债
权”(301),是对“账面债权”的一种定义。有观点认为,如果会计实务不将某些债权视为账面债权,那些债权就不能被视为公司法登记要求目的意义上的
账面债权。302)会计实务通常不会将公司银行账户上的贷方余额视为账面债399权,因而即便对于这一点没有明确的规则,看起来根据《2006年公司法》第
Austrilia 澳大利亚301bonus issues 红股发行 298causal link 因果联系 291—2circumstances of prohibition 被禁止的情形 285—91
[301] Offcial Receiver v Thilby(1886)18 QBD 25 CA,29 per Lord Esher MR(affirmed sub nomTailby v Oficial Receier(1888)13 App Cas 523,HL).还可参见Shipley v Marshall(1863)14 CBNS 566,570—1 per Erle CJ; Independent Automatic sales Lud Knowles and Fowle[1962]3 All ER 27
[302] Paul Frank Lid v Discount Bank(overseas)Ld [1967] Ch 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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