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7年1月15日起生效的《2006年欺诈法》规定了一套全新的欺诈刑事违法行为,根据该规定,虚假陈述、未能披露信息或者滥用优势,均会构成此行为。在以上所有的情形中,行为人的行为都必须是不诚实的,并且试图获利或导致另一方损失或面临损失的风险,但获利或损失并不要求实际发生。一旦被认定有罪,被告人可以被判处最高刑期为十年的监禁,并且(或者)处以罚款。这种新的欺诈违法行为的规定,意在消除对欺诈活动提起公诉时所面临的种种复杂情形。它可以与其他现有的违法行为规定一并适用,或者优先适用。
私人公司公开发行证券
options in return for directorship, issueof 权证或期权以换取董事席位,发行281
policy 政策273—5private companies 私人公司abolition on ban for 放弃对……
《2006年公司法》规定,拥有股本的私人有限公司不得向公众公开发行证券,也不得本着其证券将向公众公开发行的想法配售或者议定配售证463 券。319]事实上,公司法禁止私人公司向公众发行证券的规定,比《2000年金融服务与市场法》非常细致的相关规定,在时间上早了许多。公司法中界定向公众公开发行证券的方法,与《2000年金融服务与市场法》第102B条的规定并不一样。虽然从表面上看,将两个定义加以统一是有吸引力的,但在国会关于后来成为《2006年公司法》的法案的辩论中,政府认为,这两部成文法
[317] 关于该案的事实及裁决的描述,源自于以下新闻发布会:Serious Fraud Office, Two Guiltyof Defrauding Company Shareholders'(4 April 2003)at <http://www.sro. gov.uk/news/prout/
pr_199.asp? sejtx(2006年7月访问)。
[318] FSA/PN/091/2005(2005年8月18日)and FSA/PN/106/2005(2005年10月7日).[319] 《1986年公司法》第755条。存在以下假定:如果在配售或者议定配售证券的6个月内、或者在公司获得关于该证券的全部对价之前发行证券,则该配售或者议定配售的行为系本着向公众公开发行的想法而进行(第755(2)条)。
着眼于不同的事物,因而无法将这些定义变得完全一样。320]
的禁止 267,272—3,275—
《2006年公司法》并没有对“公众要约”进行全面的界定,但这部法律采取的方法的本质在于,公众要约是一项不具有私人特点的要约,因为公司与其要约对象之间并不存在紧密的关系。321]因而,向公众的要约包括向公众任何阶层的要约,而无论该阶层是如何被选择出来的。32〕然而,如果情况表明,能够将要约妥当地视为不被直接或间接计算在那些收到要约的人以外的人可获得的公司证券之内,或者视为收到要约以及作出要约的人的私人事务,则要约不被视为向公众的要约。323]如果发生以下情形,则要约被视为(除非另有所证)发出要约或者接受要约的人的私人事务;
(a)要约向与公司关联人士作出,而且如果要约条款允许该人士放弃其权利,则该权利的放弃只能本着有利于另一与公司关联人士作出;或者
(b)发出员工持股计划之下的证券认购要约,而且如果要约条款允许受要约人放弃其权利,则该权利的放弃只能本着有利于另一根据该计划有权持有证券的人士、或者有利于与公司已有关联的人士作出。[324]
该目的之下的与公司关联人士是指,公司的现有成员或者雇员,公司成员或者雇员的家庭成员、寡妇、鳏夫或者公司成员或雇员的民事合伙人、现464有的债券持有人、以及以前述人士为主要受益人的信托的受托人。325]
禁止私人公司公开发行证券之“证券”的含义,仅限于股份或者债券。325也有可能其他证券(例如期权或者权证)的发行,被当作股份或者债券的间接发行。[327]
international equity offerings 股权证券国际发行 477-8,483
禁止私人公司公开发行证券的禁令,也将影响着打算转变为公众公司
(320)勋爵代表政府在上议院的发言,简要地梳理了针对这一论题而展开的辩论的发展演变Hansard, vol 679,GC 455—6(2006年3月14日),Hansard, vol 679,GC 471—3(2006年3月15日)。众议院关于这一问题的辩论,参见Hansard,Standing Commitee D, cols819—825(2006年7月18日)。
[321] MeKenzie法官代表政府在国会讨论通过《2006年公司法案》的辩论中,表明了这一点:Hansard, vol 679,GC col 472(2006年3月15日).[322] 《2006年公司法》第756(2)条。[323] 同上,第756(3)条。[324] 同上,第756(4)条
[325] 同上,第756(5)条—第756(6)条。[325] 同上,第755(5)条。
[327]政府发言人McKenzie大法官在国会讨论通过《2006年公司法案》的辩论中,提出了这一点:Hansard, vol 679,GC col 453(2006年3月14日).
6,287-8,298
以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的私人公司的准备步骤。然而,《2006年公司法》的例外规定,在此种情形下应有帮助:如果在证券配售前,公司根据重新注册为公众公司的安排善意地行事;或者作为要约条款的一部分,公司承诺在不超过六个月的期限内重新注册为公众公司,并且遵循了该承诺,则公司不构成违法行为。328]
根据《2006年公司法》之前的法律规定,私人公司违反了公开发行的禁令,属于犯罪行为。然而,刑事制裁已经不再运用于这一语境之中。根据公司成员或债权人或者内阁大臣的申请,法院可以撤销拟议的违法指控。[329]如果违法行为已经发生,法院会要求公司重新注册为公众公司,除非它不符合重新注册的要求,或者这样做不现实或者要求它这样做并不可取。330]在那些情形下,法院可以发出救济法令(它可以要求明知存在违法情事的人士买入证券)以及/或者发出强制解散公司的法令。331]有权申请"后违法行为法令"的人,是在要约发出之时的公司成员或者债权人、由于证券发行而成为公司成员的人士,以及内阁大臣。332]违法行为并不影响证券配售的效力。333]
465 持续义务
虽然本章主要关注证券公开发行的规制,但如果不提及一些施加于以下公司的信息披露和其他持续义务,则是不完整的:通过使其证券获准在有组织交易平台进行交易,从而实施了向外部投资者开放这一关键步骤。英国自愿选择通过金融服务局的《上市规则》,对正式上市证券的发行人施加持续义务,对此这里已作探讨。本部分将对源于《透明度义务指令》和《市场滥用指令》的义务进行分析。
[328] 《2006年公司法》第755(3)条一第755(4)条。
[329] 同上,第757条。
[330] 同上,第758条。
[331] 同上,第758(3)—(4)条和第759条。
[332] 同上,第758(4)条。
[333] 同上,第760条。
源于《透明度义务指令》的义务
定期财务报告义务
《透明度义务指令》规定了年度财务报告和半年度财务报告的内容和时间要求,并且对于没有置备季度报告的证券发行人,引人了临时经营报告(IMS)的概念。334]证券获准在受管制市场交易的发行人,位于成员国或者运作于成员国的发行人,(除了某些例外之外)必须遵守这些要求。335]在英国,《透明度义务指令》的实施,通过以下方式来实现:通过《2006年公司法》加入相关条款,修改《2000年金融服务与市场法》;同时由金融服务局根据新的成文法的权力来颁布规则。(336)
根据金融服务局的《披露和透明度规则》,可转让证券获准交易的发行人以及母国是英国的发行人,必须在每一财务年度结束之后的最近四个月内公布其年度财务报告,并确保其至少在5年内可以公开获得。33]年度财466务报告必须包括经审计的财务报表、经营报告和责任声明。38]成立于欧洲经济区的公司,通常应根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来置备合并的财务报表。39]经签署的审计报告必须与年度财务报告一起,向公众全面披露。340]经营报告必须对发行人的经营进行公允的评估,并且对其面临的主要风险及不确定性进行描述。41]责任声明必须由发行人中的责任人作出,并且每一责任
[334] 《透明度义务指引》第4—6条。
[335] 第2(1)(i)条。
[336]《2000年金融服务与市场法》第89A条-第89N条(《2006年公司法》第1266条—第1268条插入)、《2000年金融服务与市场法》第90A条和第90B条(《2006年公司法》第1270条插人)、《2000年金融服务与市场法》第100条(《2006年公司法》第1271条插入)和《2000年金融服务与市场法》第103(1)条(《2006年公司法》第1265条予以修订)。《2006年公司法》也作出了某些细微而重要的修订(《2006年公司法》第1272条和Sch
15)。新的金融监管服务局的规则体现在金融服务局《手册》和《披露和透明度规则》。《2006年公司法》第1269条和第1273条也对《2000年金融服务与市场法》插入了有关公司治理规则的条款(《2000年金融服务与市场法》第890条)。[337]《披露和透明度规则》第4.1.1R条—第4.1.4条。[338] 同上,第4.1.5条。[339] 同上,第4.1.6条。[340] 同上,第4.1.7(3)条。[341 同上,第4.1.8条。
bonds 债券 531
人必须声明,在他(或者她)的最大了解范围之内,财务报表真实而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资产、负债、财务状况及收益和亏损情况,以及被纳入作为一个整体的企业合并的事业;经营报告必须对发行人的发展、经营绩效、地位、以及被纳入作为一个整体的企业合并的事业,作出公允评估,并对其面临的主要风险及不确定性进行描述。[342]半年度财务报告必须尽快公布,但不得迟于该报告所涉及的相关期间结束之后的2个月,并确保其至少在5年内可以公开获得。[33]半年度财务报告必须包含一份压缩版的财务报告、一份临时经营报告和责任声明。34]对于股份发行人而言,半年度报告还必须包括一份关于重大关联方交易的公允评估报告。345]临时经营报告必须在财务年
度的第一个6个月期间公布,并且在财务年度的第二个6个月期间继续公布。346]临时经营报告必须包含自相关6个月期间开始至报告发表之日的信息。34]临时经营报告必须:解释在相关期间已经发生的重大事件、交易及其对发行人财务状况及其所控制事业的影响,并总体描述相关期间发行人及其所控制事业的财务状况及绩效。348)对于公布季度财务报告的发行人,无论其是否自愿公布,公布本身即被视为满足了公布临时经营报告的要求。34]
对于成立于非欧洲经济区的发行人,如果金融服务局认为,该国的相关法律是“相当的”,则可以豁免适用年度财务报告、半年度财务报告和临时经营报告的规则。这一语境下的会计准则的“相当性”问题,与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语境一样充满争议。为继续推进标准趋同的工作,2006年12月,适用于外国发行人的《透明度义务指令》的过渡期被进一步延长了2年,以使在2009年1月1日之前开始的财务年度中,此类发行人可以继续根据加拿大、日本、美国或在符合一定附加条件基础上的第三国公认的会计准则来置备
Financial Services Authority (FSA)金融服务局(FSA) 531
财务报表。350)2007年12月,欧盟委员会将过渡期进一步延展至2011年,此
前仍可以根据第三国的会计准则来置备财务报表,只要该国采纳《国际财务
(342) 同上,第4.1.12条。[343] 同上,第4.2.2条。
(344) 同上,第4.2.3条。[345] 同上,第4.2.8条。
(345) 同上,第4.3.2—4.3.3条。[347] 同上,第4.3.4条。[348] 同上,第4.3.5条。[349] 同上,第4.3.6条。
[350] 2006年12月4.日,欧盟委员会就以下事项作出决定:第三方国家的证券发行人运用国际通行的会计准则来置备信息:[2006] 0JL343/96.
报告准则》或者满足了国内标准向该标准趋同的条件。351]这与本章前面讨论过的关于招股说明书的过渡期拓展安排相一致。
定期财务披露的民事责任
《2000年金融服务与市场法》第90A条(通过《2006年公司法》第1270条植入)对于发行人已公布的有关报告与报表,施加了民事责任,以回应实施《透明度义务指令》第4条、第5条和第6条的要求。另外,在此类报告与报表之前发布的初步公告,在其打算出现于报告或报表中的信息的范围内(而且该信息将出现于报告或报表中的方式,与其出现于初步公告中的方式基本相同),也被施加了民事责任。这种法定责任制度适用于证券在位于或运作于英国的受管制市场交易的发行人,也适用于证券在其他受管制市场交易但以英国为其母国的发行人。[352]制订专门适用于发行人的法定责任规范,受到了《透明度义务指令》第7条的驱动,后者要求成员国确保关于责任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至少适用于发行人。普通法关于发起人虚假陈述的责任,并非毫无争议。虽然没有认为发行人根据英国法律关于财务报表468的规定,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被认可的是,有关金融市场和发行人对市场投资者承担义务的法律规范变动不居,而且《透明度义务指令》会使发行人是否对投资者负有可诉的责任,显得更加不确定。英国政府认为,需要建立一套清晰的成文法责任规则,来澄清这种不确定性。33〕这一成文法制度是详尽无遗的:除了第《2000年金融服务与市场法》90A条规定的范围之外,不存在与其相关的披露方面的其他责任。
根据《2000年金融服务与市场法》第90A条,认定发行人责任还必须满足一些严格的条件,这些条件着眼于防止公司资源被不适当地从股东、雇员和债权人转移给宽泛得多的投资者群体。要向买人证券的人承担责任[35],而责任范围不会延伸至卖出证券的人。购买人必须因适用本条的公开陈述
prospectuses 债股说明书443,531Financial Services Action Plan(FSAP)金融服务行动计划(FSAP) 423—4,
[351] 2007年12月21日(欧共体)委员会2007年第1569号规则(Commission Regulation(EC)
1569/2007),就第三方国家的证券发行人根据欧洲议会的(欧共体)2003年第71号《指
令》和2004年第109号《指令》(Directives(EC)2003/71 and(EC)2004/109)以及欧洲理事会[2007]0J L340/66第4条确定相当的会计准则,而建立一套机制。[352]《2000年金融服务与市场法》第90A(2)条。[353] 同上,第90A(3)条。[354] 同上。
存在不真实或误导、或者遗漏了要求纳入的事项而已遭受损失。355]另外,关于信赖的要求进一步限制了责任的范围:除非遭受损失的人在购买证券时信赖公开的信息,并且根据当时的情形,他信赖该信息是合理的,则损失不被认为是公开陈述中的虚假或者遗漏所造成。356]这意味着继续持有股份的现有股东并不拥有请求权。只有当发行人内部承担管理职责的人知道公布的陈述存在虚假、误导或草率的情形,或者知道陈述的遗漏不诚实地隐瞒了重大事实,才会产生进一步的责任。35]对公司公布的文件负有责任的董事(包括事实上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承担管理职责的人员。358]
除非因适用本条的公开的陈述存在不真实或误导、或者遗漏了要求纳入的事项,而且投资者信赖该陈述而遭受损失,发行人不承担任何责任。359]然而,对于不属于因投资者信赖第90A条所适用的不真实或误导性公开陈述、或者遗漏了要求纳入的事项的公开陈述而遭受的损失,这一安全港规则并不影响发行人的责任承担。该安全港规则也不会延伸至民事罚款、刑事制裁或者法院及金融服务局就赔偿所运用的权力。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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