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4 目的混杂的情况下,如果该目的从属于另一“主要”目的[17],或者附属于另一"更大"目的[118],而且该资助本着善意地为资助公司利益而作出,则该财务资助不属于禁令的调整范围。关于“主要"或者"更大”的目的例外之探讨,充分地体现于上院在Brady v Brady¹19]一案中作出的艰难的裁决中。
Brady v Brady
该案涉及了一项安排,该项安排用于解决某一家族私营公司由于家庭成员不和而陷入经营瘫痪的僵局。解决方案是分拆公司,为此必须展开一系列复杂的交易,包括转让公司一大部分资产以清偿购买该公司股份所产生的债务。毫无疑问,该转让属于必要目的之下的财务资助,法院面临的问题是,它是否属于主要目的或者更大目的的例外。在一审时,法院认为,为降低或清偿与股份受让相关的债务而提供财务资助,从属于一个更大的目的,属于例外的范围。上诉法院还认为,这里存在混合的目的,而且主要目的不是促进股份受让,而是通过消除两大股东之间的死结来使公司经营得以维续。但上诉法院同时认为,该案不能适用例外,因为该项资助并非善意地本着公司的利益来进行。120]上院认为,该案满足了“善意”要求,但缺乏可以赖以挽救该项交易的"主要"或者"更大的"目的。Oliver大法官(上院其他成员同意其观点)说[121]:
……在一些情况下,“目的”是一个语义宽泛的词汇,但在解释有关公司购买其自身股份的财务资助的精细规则时,必须时刻牢记第151条
EC law, bonds and 欧共体法律,债券
[现在是第678条]旨在规制的危害行为。特别是,如果不能有效地排除这一条的运用,重要的是要区分目的和这一目的形成的原因。对于那些作出决定的人来说,形成资助股份受让目的之最终原因可能、而且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或许比当前的交易本身更为重要。然而……“原
[117]《2006年公司法》第678(2)条。还可参见同上,第679(2)条。[118] 同上,第678(4)条。还可参见同上,第679(4)条。
[119][1989]AC755,HL.该裁决引发了相当多的评论,其中许多非常尖刻。例如,参见BGPettet,'Developments in the Law of Financial Assistance for the Purchase of Shares'[1988]3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Banhing Law 96; R Greaves and B Hannigan,'Gratuitous Transfersand Financial Assistance after Brady'(1989)10 Company Lawyer 135; Polack,K,'Compa-nies Act 1985—Scope of Section 153’[1988] CU 359.〔120〕[1988] BCLC 20,CA.
[121] [1989]AC 755,HL,779—80.
因”[不同于]“目的”。如果你假定以下情形:试图获得公众公司控制295权的收购人,从公司自身的资金中获得了对其收购行为的资助——这是该法条旨在规制的明显的损害行为——则该资助行为最直接的目的是完成购买行为,并将公司控制权移转给收购方。至于为什么这种做法被认为是可取的,其原因多种多样,而且变化不居。在困难时期公司可能境况下降,因而人们会认为必须调整经营管理以避免灾难。人们或许仅仅会想到,而且毫无疑问,收购方和一旦其获得控制权之后将委任的董事将会想到,公司在他的管理之下将比以往创造出更多的利润。这些原因或许都很好,但在我看来,他们无法构成一个赖以认定资助是一个纯粹事件的“更大的”目的。财务资助的目的、而且是唯一的目的是、并且一直是使得股份得以受让,而且股份受让带来的财务和商业利益,虽然或许是形成提供资助的目的之原因,但它只是财务资助的副产品,而不是可以赖以将该项资助妥当地视为一起事件的独立的目的。
在公司律师中,这一论述极为有名,因为它证明了识别以下事项并不容易:相对于完成一项特定安排的"纯粹"原因而言,什么是“主要的"或者“更大的"目的。或许最为确定的是,上院传递出了一个非常强烈的信号,即“目的"在这里被做了限缩解释,因而不应当轻易地假定可以获得以目的为基础的例外的适用。
Brady案件的反转
tort claims 主张侵权损害赔偿38-9
多年来,一直有人吁请对目的例外进行重构,以消除Brady一案对其非常狭义的理解。20世纪90年代以来,政府的确看起来试图通过在“更大的"/"主要的"目的例外中引入主要原因测试,来扭转Brady一案的裁决所带来的影响。然而,当出现改写《2006年公司法》中的例外规定的机会时,政府却拒绝这样做。对于这一明显的转变,可以从国会关于后来成为《2006年公司法》的法案的讨论中找到解释:并不是政府对于反转Brady案件会带来的效果产生了怀疑,而是政府对于是否找到了可以达成预期效果的语词方式,有了新的想法。政府传递的信号是,它仍然准备考虑修订相关条款,以达到消除Brady案件对目的例外的非常狭义的解读这一预期效果,并且表明,可以参考当前状况来确定新的条款,或者只要它们与实施《公司法第二
指令》第23条并无相悖之处,就可以基于完全不同的基础来制定。12]关于"更大的"或"主要的"目的的例子
现在,仍然有必要对于以目的为基础的例外这一目前少有确定答案的棘手问题,展开一番探讨。
Oliver法官在Brady v Brady¹23]一案中,提供了一个关于“主要目的”的例子:
[主要目的的例外]蕴含着一个主要的目的,以及由此推演出来的一个从属目的。这里的问题在于,资助的主要目的主要是为了缓解公司股份购买方因为受让股份而产生的债务,还是主要为了其他一些目的——例如,公司因经营需要而从公司股份购买方受让一些资产。
和 512—15,525
相比之下,困难得多的是构想出一个具有操作性的关于“更大的”目的的例子。124]即便是Oliver法官,在Brady一案中他也承认,关于“更大的”公司目的这一概念,并不容易掌握。12]或许可以成为一个例子的一种情形是:在母公司受让子公司股份若干年后,子公司向母公司提供了资助,集团内部的资产运用得更为高效,或者改善了集团的财务状况。如果母公司运用这样的资金来偿还因收购子公司而产生的债务,则实现更高的效率有可能被视为一个具有操作性的更大的目的。通过什么能够将这些事实与Brady一案中的事实区分开来?通过密切关注相对于股东或者董事个人的公司目的,能够发现这两种情形可以辨别的差异。在Brady一案中,交易的驱动因素是股东确保公司存活的意愿,而向来缺乏更大的公司目的。这与集团内部交易的例子形成鲜明对照,在后面的情形中,公司拥有着通过参与交易而试图实现的诸多合法目的。[126
[122] Hansard,vol 680,GC col 24(2006年3月20日)和Hansard, HC vol 682,col 182(2006年5月16日).
certainty in the market, enhancement of市场的确定性,增强 534—6
[123] [1989]AC 755,HL,779.
[124] Greaves and Hannigan(前注119)139:‘本条可以适用的情形难以察觉’;Polack(前注
119)361:“可能是Lord Oliver的分析已经导致[更大目的]……的例外实际上无法达成"。
[125] [1989]AC 755 HL,779.
[120]这一建议源于一个爱尔兰案件中的某些支持意见:CH(Irland) Ud v Credu Suisse Canada[1999]4JR 542,HC。在该案中,法院认为,提供保证的主要目的是确保保证人所在的公司集团持续提供财务资助,而不是提供财务资助。基于此种理解,这些事实揭示了一个合法的公司目的。然而,各方主体之间的其他安排等同于提供了非法的财务资助。
善意
要适用目的例外,必须满足以下两个条件:其一,存在主要的、或者更大的具有操作性的目的;其二,资助的提供,系本着为公司利益的善意来进行。在Brady一案中,Oliver大法官认为,这种表述是一种单一的、综合性的表 297达,它提出了一个要求,即那些促成公司提供资助的人必须真诚地相信,他们在这样做的时候是为了公司的利益。127]在上诉法院128],上诉审法院法官Nourse特别关注这种做法将对公司债权人构成何种影响,并且认为,如果没有证据表明董事考虑过债权人的利益,则不能请求援引例外;虽然董事本着股东利益行事,但如果没有考虑到债权人利益,仍不能认为是为了公司利益。Oliver大法官不同意上诉审法院法官Nourse对于证据的处理,但同意在提供财务资助时必须考虑债权人利益;董事们必须自己确信,在提供财务资助时不会伤害到公司偿还到期债务的能力。在Brady案件之后不久的一起案件中[129],法院认为,如果提供财务资助则公司将资不抵债,这种情况无法满足善意标准。
无条件的例外
《2006年公司法》第681条列出了许多不属于财务资助禁令范围的特定事项。这份“无条件的例外”清单,主要是为了避免疑义。130]本条之下的诸多例外的一个共同特点是,它们涉及《2006年公司法》和《1986年破产法》的相关条款所规范的事项,监管重叠和监管不一致的情形也因此得以避免。
分配
在Re Wellington Publishing Co Lud131]一案中,法院认为,根据与《英国1948年公司法》第54条规定相当的新西兰的相关法条,股息支付通常并不能被认定为财务资助。《2006年公司法》第681(2)(a)条规定,公司合法分配股息或在解散时分配股息从而分配公司资产,属于财务资助之例外。这
[127] [1989]AC 755,HL,777-8.
[128] [1988]BCLC 20,CA.
[129]Plaut v Steiner(1989)5 BCC 352.
[130] Hansard, Standing Committee A, Session 1980—81,col 301(1981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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