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td公司已经明知这项交易违背了义务,它就负有推定受托人的责任。Hoff-mann法官认为,因为这项出售公司资产的交易并非根据公司备忘录来真正行使权力,虽然Aveling Barford公司的股东认可了该项交易,但Dr Lee被认定违背了信义义务,已经不容置疑。在这一案件中,买方公司本身并非卖方公司的股东,但两家公司为同一人所控制。Hoffmann法官认为,该项交易有利于受控于、而不是直接归属于Dr Lee的公司,这一点无关紧要,因为交易的真正目的是使De Lee受惠。因而,这些事实属于禁止将股本返还给股东的规则调整范围,因为在那种情况下,实际上是以间接方式达到了同样的效果。29]
的股份或其他证券的数量。看起来,实践中的任何做法,都没有必要因为《2006年公司法》的任何变更而作出改变。
《2006年公司法》551条之下的授权可以是笼统的,或者是针对特定权力的行使而作出;另外,它可以是无条件的,或者是附加条件的。31〕决议必须载明根据授权可以发行的股份的最高数额及授权到期日。32]与授权认购公司股份或者授权将证券转化为公司股份有关的是,根据授权可以配售的股份最高数额是指根据权利可以配售的股份的最高数额。33〕标明数额的要求,可以排除公式的运用。根据"英国保险人协会"发布的指引,公司授权资本的最高数额(不包括与约定的转换权或期权相关的发行)不应超过已发行普通股的三分之一,而已发行普通股应参酌公司发布的上一年度报告中已发行普通股本总额、账目或公司为遵守金融服务局(FSA)[34]《上市规则》的披露要求而使用的日期来确定,或者如果公司授权的资本最高数额更少的话,不得超过未发行的普通股本数额。35〕《2006年公司法》之前的指引及其
第二条分支(未发行的股本)现在毫无意义,因为"已经被创建但尚未发行的股本"这一法律概念已经荡然无存。为反应《2006年公司法》的这一变化,在对《指引》的重新审视中,最高授权资本数额不得超过现有已发行普通股本三分之一这一限制,大体上仍会继续被视为一种可靠的指引,可以保护机
insolvent subsidiaries, liability for debtsof 破产子公司,债务清偿责任46-7
构投资者对于第551条的授权内容的预期。授权的最高年限是5年。[36]授权期限可以进一步续展,但续展以不超过5年为限,公司可以通过普通决议 134在任何时候将其撤销。37〕在实践中,授权通常每年都会更新以适应经年累月中公司资本的发展变化以及变动不居的公司需求。在授权到期后,在以下情况下,董事可以继续行使权力:(a)根据授权到期之前公司的承诺或协议发行了股份或者授予了权利,并且(b)授权允许公司作出承诺或协议,这些承诺或协议要求或者可能要求授权到期之后发行股份或授予
[31] 《2006年公司法》第551(2)条。〔32〕 同上,第551(3)条。〔33〕 同上,第551(6)条。
Barclays Banh plc v British & Common wealth Holdings plc30]一案,也存在间接返还股本的问题。在该案中,一家银行集团是某公司的股东,被要求在该公司无法按照股份回赎条款回购股份时购买这家公司的可赎回优先股。该公司向银行作出了金钱约定,根据该约定,如果公司发现自身无法赎回其优先股,它将违背其对银行的约定。这种安排的经济后果是,银行必须付钱以购买股份,然后可以在公司清算时证明自己是债权人,主张公司因违约而应返还银行购买股份所支付的金钱。这一安排被认为等同于间接返还股本,而且与Trevor v Whitworth[31]一案相反的是,在那种情况下,法官裁决的效力宽泛到只有在公司破产时才能够达成的合同。根据该合同,在那种情
minimum capital requirements 最低资本要求 91
[34] 金融服务局,它是英国的金融(包括证券)监管部门。
[35] 董事发行股份的权力(1995,2002年修订),http;//www.ivis. co.uk/pages/framegu.html(2007年9月访问)。
[36] 《2006年公司法》第551(3)条。
[37] 同上,第551(4)一(5)条。可以通过普通决议来撤销,即便在修订公司章程时也是如此
[12] 《2000年金融服务与市场法》第8部分(市场滥用的行政处罚)和第397条(误导性陈述及实践的刑事制裁)。
(第551(8)条)。
况下股东可以从第三方获得与其从公司中获得的数额相当的支付,此后,第三方有权作为债权人从公司获得偿付。如果法官作出相反的裁决,其后果是允许把股东群体的诉请转换为债权人的诉请,从而优先于普通股股东的诉请,但与其他债权人保持平等。
权利。〔38〕
《2006年公司法》的法定优先购买权
《2006年公司法》第17部分明确规定了强制性的优先购买权。
expectations of investors 投资者的预期 231—2
非法返还资本是越权行为
[13] The Report of the Commitee on Company Law(Cmd 2657, 1926)para 28.[14] Report of the Company Law Committee(Cmnd 1749,1962)paras 167~169.[15] Cmnd 7503(1979).[16] Cmnd 7944(1980).[17] 同上,para 67(结论)。
第17部分的基本结构是,除了三个主要的例外39],优先购买权适用于公众公司和私人公司所有普通股的发行,或适用于公司股份的认购权,或者适用于将证券转换为公司的普通股。然而,人们可以不运用优先购买权,而且在涉及私人公司的场合,优先购买权可以被彻底排除。值得提及的是,除非采取了积极的措施来“选出”,优先购买权适用于私人公司的发行,甚至是适用于那些只拥有单一股份类别的公司。因为优先购买权是一项防范权利稀释的措施,而在小型封闭式公司中,一旦那些公司经营人员的个人关系开始崩溃,小股东面临的权利稀释风险就特别高,因而,人们或许会认为,法律按以下基础运作是适当的:优先购买权一体适用,除非股东作出了相反的积极的决定。《2006年公司法》修订了《1985年公司法》〔40〕及更早的《1980年公司法》[41]中有关法定优先购买权的内容,变更的内容涉及相当多条款。对于公众公司而言,公司立法中的优先购买权规定系英国履行《公司法第二
指令》第29条的义务,后者要求以优先购买权为基础向股东发行股份。在英国加入欧共体之前,公司立法并没有优先购买权条款,但对于在伦敦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而言,它们要遵循的上市规则中包含了此类要求。
与"股权证券"的"发行"相关的优先购买权:定义
Pennycuick法官在援引前述Ridge Securiies一案的表述时,将处分行为描述为公司的越权行为。在这一语境下运用“越权行为”这一术语是妥当的,因为处分行为有悖于公司根据普通法律所拥有的权限。因而,在
《2006年公司法》第17部分中的法定优先购买权,适用于与“股权证券"有关的发行。股权证券被界定为(a)公司的普通股;(b)认购公司普通股的权利,或者将证券转换为公司普通股的权利。42〕"普通股"是指只
[38] 同上,第551(7)条。
[39] 同上,第564条(红股发行)、第565条(非现金发行)和第566条(员工持股计划)(请注意,本章并未进一步探讨《2006年公司法》第576条,该条为某些早期的优先购买权程序,提供了空间)。[40] 《1985年公司法》第89条。[41] 《1980年公司法》第17条。
non-cash consideration 非现金对价111
〔29〕澳大利亚最高法院认为,股东可以间接获益的安排,可以等同于非法返还资本:Australa-sian Oil Exploration Lud v Lachbery (1958)101 CLR 119, H Ct of Aust
{42) 《2006年公司法》第560(1)条。
[30][1995] BCC 19(affirmed [1995] BCC 1059,CA) following Re Walters' Deed of Guarantee[1933] Ch 321.[31] (1887)12 App Cas 409,HL.
享有分配规定数额的股息和资本之权利的股份之外的股份。43〕优先股通常不在这一定义范围之内,但在股息或资本(或两者兼有)的分配方面,如果股份除了享有封顶的优先购买权,还享有全面参与分配的权利,则就此目的而言,股份也是普通股。关于普通股的界定,既关乎何时作出享有优先购买权的要约,又关乎有权接受这一要约的原有股东的认定。
发行包括(a)授权认购公司的普通股,或者授权将证券转换成公司普通股,以及(b)出售此前被公司作为库藏股而持有的公司普通股。44〕在优先购买权这一法定权利适用于授予认购权或转换权时,它们并不适用于根据该权利而发行股份。45〕换言之,这些程序不必被遵循两次。
法定优先购买权的运作程序
《2006年公司法》第561条要求拟增发股权证券的公司首先向其原有普通股股东(如公司自身持有库藏股,则不考虑作为股东的公司)[46]以与其他人相同或更有利的条款发行证券。向每位普通股股东发出的优先购买权要约,其所占的增发股权证券的比例,要与该股东持有的公司普通股股本(不包括库藏股)之名义价值所占的比例几乎相等。47〕确定有权接受要约的股东及其比例权益的记录日期,可以由公司选定,但该日期必须在要约发出之前28日的期间内。[48]期权及可转换债权证券的持有人不是普通股股东,因 136而不属于要约指向的群体。非参与优先股股东同样如此。在公司可以采取优先购买权要约之外的方式发行证券之前49],优先购买权要约设定的承诺期限必须已经届满,或者公司已经收到了针对此类要约的承诺通知或者拒绝通知。50]优先购买权要约的法定最低期间是21天。51〕《2006年公司
法》第562(5)条特别规定,如果要约是以纸质副本的形式发出,则这一期间
[43] 同上,第560(1)条。[44] 同上,第560(2)条。[45] 同上,第561(3)条。[46] 同上,第561(4)(a)条。
[47] 同上,第561(1)(a)和第(4)(b)条。{48] 同上,第574条。
[49]同上,第561(2)条允许公司在时间限额内将已经发行给普通股股东的证券予以配售、或者配售给那些股东本着有利于其而放弃配售权利的任何人。第561(2)条所提及的“发行”看起来是指561(1)条所要求的优先权发行。[50] 同上,第561(1)(b)条。[51] 同上,第562(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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