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仍然具有清偿能力,仍能阻遏撤销权的行使。24]
liability 责任 301—8
撤销认购股份的合同的机理是,投资者必须通知公司其持股已被取消,并且采取措施从股东名册中将自己的名字去除245],或者采取了相当的行动。246]
在一些发行结构中,投资者可能不是直接从公司获得股份。的确,例如,当公开发售股份的是大股东时,公司可能并不直接介入发行或与此相关的招股说明书文件。在这种情况下,投资者基于招股说明书的错误信息而主张的请求权,针对的是股份卖方而不是公司。投资者必须首先证明,存在可诉的、卖方负有责任的关于事实的虚假陈述,然后就其拒绝接受该股份的意愿通知卖方。[247]如果卖方不接受该请求,可以申请法院作出撤销的法令。投资者可能已经被公司登记为股份所有者,但这并不妨碍撤销权的行使[248],而且投资者可以要求修改股东名册。《2006年公司法》第125条规定了一个修改股东名册的简易模式。如果一个人的姓名在缺乏充分理由的情况下出现于公司成员名册之中,都可以启动该模式。这一自由裁量的权力249],是一个笼统的权力,它可以在股份不当移转和配售的时候行使。2]然而,在复杂的案件中,例如在投资者改正名单的权利存在争议的案件中,这种简易程序
[244] Re Hull and County Banh, Burgess's Case(1880)15 Ch D 507.
[245] Re Scottish Petroleum Co(1883)23 Ch D 413 CA.公司可能同意修订名册(例子之一是;Re London and Mediterranean Bank(1871—72)7 LR Ch App 55),但如果公司驳回这一请求,投资者可以向法院申请发布法令。据称法院通常会发布此一法令:Re Derham and Al-len Ltd [1946]1 Ch 31, 36 per Cohen J.
loans 贷款
[246] Re General Rly Syndicate [1900]1 Ch 365,CA(当投资者因未缴付召集的股份而被起诉时,提出了撤销股份的反诉;法院认为这种理由是充分);相反,在First National Reinsur-ance Cov Greenfield [1921]2 KB 260一案中,被告因未缴付召集的股份而被起诉,被告声称其有权撤销股份,但其并没有提起这一请求,因为这一请求不在法院的管辖范围之内;被告的这一行为被认为并不足够,因而有义务缴付召集的股份。
[247]向其他缔约方发出打算撤销股份的通知是一项通常的要求,尽管在异常情况下会豁免这一要求:Car and Universal Finance Co Ltd v Caldwell [1965]1 QB 525,CA.
[248]例如,参见Cory v Cory [1923]1 Ch90。该案考虑了以下情形:如果有证据表明,如果已经完成登记的股权转让系受到了欺诈或者虚假陈述的诱导,则有没有可能更正股东名册,尽管该案的裁决只涉及针对公司的事实认定的程序性问题。
[249] Re Pireadilly Radio plc [1989]BCLC 683.
[250] Re London, Hamburgh and Continental Exchange Banh, Ward and Henry's Case(1867)2 ChApp 431; Expane Shaw, Re Diamond Rock Boring Co(1877)2 QBD 463,CA;Re TahiniCotton Co, ex p Sargent(1874)17 Eq 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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却不应适用。251]撤销向卖方股东购买股份的合同的阻遏事由,在总体而言,应当与那些适用于阻遏撤销认购股份的合同的事由一样,因而也包括以下情形:在虚假陈述被发现之后,未能迅速采取措施来撤销合同,或者在那些情形下,以等同于确认该合同的方式来行事。
有缺陷的招股说明书的民事责任——赔偿请求权
基于虚假的招股说明书而买入股份的投资者,除了请求撤销合同之外,还可以请求金钱赔偿,或者以金钱赔偿请求权取代撤销合同请求权。受到损害的投资者拥有多种不同的潜在请求权。任何人只要被面向他的虚假陈述所劝诱而签订了合同,都可以向那些对该陈述负有责任的人主张侵权诈欺责任。如果求偿人与陈述人之间具有合同关系,无辜的一方可以寻求《1967年虚假陈述法》之下的赔偿,还可以主张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投资者另一个可能的请求权是主张陈述人违背了勤勉义务,有义务承担过失侵权之下的赔偿责任。这些救济手段属于一般措施,它们并非专门产生于证券交易中。除此之外,根据《2000年金融服务与市场法》,有一种专门适用于招股说明书和上市公告(一种证券披露文件,现在意义相当有限)的法定赔偿请求权。[252]
下文将把笔墨集中于《2000年金融服务与市场法》所产生的法定请求450权,因为相较于针对诈欺、虚假陈述和违背勤勉义务的一般金钱救济,这种救济方式通常可能产生最有利于投资者的后果。概括说来,为什么情形会如此,原因各有不同。投资者可以信息遗漏为理由,主张《2000年金融服务与市场法》之下的法定请求权,而且不像其他请求权,它并不限于积极的虚假陈述。与其他请求权相比,法定请求权适用的潜在的受害投资者的范围更为宽泛。《2000年金融服务与市场法》明确规定了请求权可以针对的对象。投资者承担举证责任以胜诉的要求低于其他请求权:投资者无须表明
[251] Reese River Co v Smith(1869)LR 4 HL64,HL,80 per Lord Cairns; Re Greater Briain Prod.ucts Development Corp Lid(1924)40 TLR 488;Re Hoicrest Lid [1998] 2 BCLC 175.
(252)《2000年金融服务与市场法》第90条。关于这一条运用于招股说明书的规定,特别参见
该条第11款。在正式上市时,必须置备上市公告,但不要求准备强制性的招股说明书;
(LR4.1)。伦敦证券交易所运营的专业证券市场是证券正式上市的场所,但它并不是受管制市场。只要证券没有向公众公开发行,证券获准在这一市场上市并不会触发强制性的招股说明书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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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不准确的情形是由于故意或者过失而发生的(虽然不知情或者缺乏适当的注意可以成为辩护的理由)或者投资者积极依赖该不准确的信息(再一次地,虽然投资者并未依赖招股说明书,也可以成为一项辩护理由)。然而,法定的请求权只产生于招股说明书包含了错误的或者不准确的信息的情形。当被声称的错误信息包含于其他文件(例如经纪人的通告)之中时,投资者必须在《2000年金融服务与市场法》之外寻求救济。
议 278,284
潜在的原告
任何人购买或者承诺购买某项招股说明书所适用的证券或者证券上的利益,并且因为该招股说明书的虚假或误导性陈述、或者因为招股说明书遗漏了任何应予纳入的内容而遭到损害,可以主张法定的请求权。253]类似地,任何因该证券未能披露所要求的补充型招股说明书而遭到损害的人,也可以提起诉讼。254]原始认购人及市场中的后手购买者均可以主张该请求权,只要后者能够证明他们购买的是招股说明书所适用的证券。255]然而,不准确的招股说明书与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要求,排除了在错误信息的扭曲效果彻底耗尽之后买入证券的投资者。
《2000年金融服务与市场法》的法定救济允许原始认购人或者原始认购人之外的人行使请求权,这一点也优于一般法律规定的民事救济。在基于诈欺提起的诉讼中,原告必须证明,虚假陈述系本着原告或者原告所属的那类人会基于该陈述而行事的意图而作出。鉴此,在市场中购入股份的人就已经发布的虚假招股说明书而提起诈欺请求权,遭到了失败,原因在于上议院认为,当首次发行结束之时,招股说明书的目的已被用尽。250]投资者必须证明,招股说明书的目的是为了劝诱市场中的购买者和原始购买者一样去
EC law 欧共体法律 535
[253] 《2000年金融服务与市场法》第90(1)条。[254] 同上,第90(4)条。
[255]请注意Possfund Custodian Trustee Lid v Diamond [1996] 2 All ER 774一案。该案表明,“购买了与招股说明书相关的证券的人”,仅仅是指股份最初发售时受让股份的人,因而排除了在二级市场的买受者。这种解释对于系争案件的裁决并非决定性的,显得不恰当地过于狭隘。还可参见J Cartwright,Misrepresentation,Mistake and Non-Disclosure(Sweet& Maxwell, 2007)para 7.52;P Davies,'Review of Issuer Liability: Final Report'(HMTreasury, June 2007), para 2,n 4.
[256] Peek v Gurney(1873)LR 6 HL 377,HL.
购买股份。25]《1967年虚假陈述法》之下的赔偿请求权的行使,取决于主体之间是否存在合同的联系,因而请求权人被限定于那些最初买人股份的人。[258]在基于违背勤勉义务而提起的请求权中,原告必须证明,被告对其负有勤勉义务,并且违背了该义务。在Caparo Industries Lid v Dickman[259]这一重要判例中,上议院认为,要产生这一责任,必须证明以下内容:(a)可以预见会给原告带来损害;(b)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邻近的关系;(c)根据具体情形,施加勤勉义务是公平、公正并且合理的。“邻近”这一概念并没有精确的界定:奥利弗大法官在Caparo案件的裁决中称[260],"它仅仅是一个标签,并没有包含一个确定的概念,而仅仅一种描述,即描述法院出于实用的考虑,会在何种情况下认定存在勤勉义务。"鉴此,它会重叠于、并且逐渐变成
by way of 以……方式 283,299
第三种标准,后者明确主张,是否存在勤勉义务并非科学的推演,而会受到法院考虑的诸多政策考量因素的影响。在Henderson v Merrett SyndicatesLtd261]这起更近的案件中,Goff法官认为,虚假陈述中的侵权责任可以基于陈述人的"假定责任"来予以解释。在随后的一些案件中,"假定责任"标准被认为不无裨益。262]
英国的法院通常不会要求陈述人对信赖那些陈述并且遭受经济损失的人负有勤勉义务。法院认为,在这些情形下必须限制勤勉义务的一个重要 452考量因素是"水闸"理论:据称,如果发布公告的陈述人被认为对任何信赖它的人负有勤勉义务,这将打开"在不确定的时间向不确定的群体承担数量不确定的义务"之闸门。263〕反对施加勤勉义务的另一个理由是,那些关注他们试图依赖的信息的准确性的人们,应当通过获得陈述人的合同保证或者通过保险而实现自我保护,而这超越了关于过失的法律规则在此种情形下能够提供的请求权的范围。
[257] Andrews v Mochford [1896]1 QB 372,CA;Peek v Gurney(1873)LR 6 HL377,HL,412~13 per Lord Cairns.
[258] 根据《1967年虚假陈述法》第2(1)条,“如果一方在另一方向其作出虚假陈述之后缔结了合同,并因此遭受了损失……”则其有权行使请求权;请求权的对象是另一方。根据《1967年虚假陈述法》第2(2)条,法院可以作出赔偿的法令,以取代撤销各方之间缔结的合同。
[259] [1990]2 AC 605,HL.[260] 同上,633。
[261] [1995] 2 AC 145,HL.
[262] 特别地,参见Williams w Natural Life Health Foods Lid [1998] BCC 428.[263] Ultramares Corp v Touche(1931)174 NE 441,444 per Cardozo C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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