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分配股息的债务后果
非法支付股息,会给董事、也可能会给接收股息的股东带来严重的后果。
董事的责任
在传统上,董事被认为是公司财产的管家,就这一角色而言,他们承担着类似于受托人的职责。12]董事以资本支付股息,在普通法上被认为违背了类似于受托人的职责。123]董事以资本支付股息而产生的普通法责任,有时要参考Flitcroft案件所确立的原则来确定。Flitcroft案件的原则,一向被认为也适用于以下情形:未能遵守分配股息必须基于对公司财务状况作出了真实公允评价的账目的公司法律规定。24]法院认为,该原则也一体适用于有偿付能力的公司和没有偿付能力的公司,其理论基础在于,关于分配的法律规定既着眼于保护股东,又着眼于保护债权人。[125]
在早期的一些案件中,以非常严格的语态来表述董事非法分配的责任;“一旦得出结论称,公司的钱已被董事用于公司无法批准的目的,则董事有责任偿付金钱,而无论董事在行事时是多么地诚实”。[12]然而,现在主流的观点是,如果董事基于诚实及合理的信赖认为,这项支付能够基于事实而获得正当性,则董事不应承担责任。121]相应地,如果董事没有理由怀疑账目置备者的诚信、技能和能力,即使后来发现作为股息支付基础的账目存在缺陷,董事也可以免责。128]
《2006年公司法》将董事的义务成文法化。虽然该法定义务并不包括诸
[122] Bairstow v Queens Moat House plc [2001] 2 BCLC 531,CA,para53、只有在一些情形下,董事的地位才相当于受托人。参见LS Sealy,‘The Director as Trustee'[1967] CLJ 83.[123] Re Exchange Banhking Co. Flitcrofi's Case(1882)21 Ch D 519,CA; Re Sharpe [1892]1 Ch
154,CA.
[124] Precision Dippings Lud v Precision Dippings Marheting Lud [1986]Ch 447,CA.
[125] Bairstow v Queens Moat House ple [2001] 2 BCLC 531,CA,para 44 per Robert Walker LJ.[126] Re Sharpe [1892] 1 Ch 154,CA,165—6 per Lindley LJ.
[127] Dovey v Cory [1901]AC 477,HL,董事避免承担非法股息的责任,因为他没有理由怀疑其信赖的公司高管。Vaughan Williams J在Re Kingston Cotton Mill Co(No 2)[1896]1Ch331案件的一审中,分析了支持严格理路的案件、以及诚实而理性的董事赖以避免承担责任的路径。该案的裁决在[1896]2 Ch 279,CA中得以确认。
[128]这些原则的当代运用,参见Hilion International Lud v Hilton [1989]1 NZLR 442,NZ H Ct:未能置备妥当账目的公司董事,有义务退回所支付的股息金额。
如Flitcroft案件推演出来的、直接等同于受托人的管理职责的规定,但看起来它们包含于《2006年公司法》第171条关于董事只能为着被赋予权力的目的而行事的规定之中,因为董事在分配方面的权力必定受制于一般法律所 256许可的范围,同时受制于《2006年公司法》第174条关于注意和技能的法定义务。
违反成文法化的一般义务(包括《2006年公司法》第171条和174条之下的义务)所带来的民事后果,与适用相应的普通法规则或衡平法原则的后果并无二致。129]在Bairstow v Queens Moat House plc130]一案中,法院认为,故意地、不诚实地行事的董事,有义务全额承担从其管理的公司资金中非法发放股息的责任。上诉法院表明,在故意违法的情况下,不存在公司没有遭受需要弥补的损失的论争空间,因为原本可以从子公司可分配利润中以合法方式宣布并支付股息。[13]然而,对于仅仅出于不谨慎而违背了管理职责的董事,是否有可能采取更为仁慈宽大的态度,它却未能涉及。[132]
董事只对非法股息负有责任。法院一向认为,以作出真实而公允评估的适当的账目为基础而支付的股息,尽管金额超过了可利用的可分配准备金,但却只在超过的范围内构成违法行为,因而董事的责任也限于该范围。133]
被认为违反了义务的董事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以自身本着诚实和合理的态度行事为理由,请求豁免承担责任;法院在考虑该案件的所有情事(包括那些与其自身情形相关的情事)之后,很可能豁免董事的责任。134]由于在确定非法分配股息的董事责任时,诚实与合理性是首要的相关因素,或许在这种情况下没有必要(或者空间)来赋予法院作出自由裁量的救济权,然而,法院在近期的案件中表明,它向来愿意向基于专业的建议(如果有必要这样做)而行事的董事提供救济。135]当董事有理由认为将会或者有可能会提起一项针对他的诉请时,也可以通过申请自由裁量的救济权而预先豁
integrated internal securities market, a-chievement of 内部证券市场一体化,实现 143—4
〔129〕 《2006年公司法》第178条。[130] [2001]2 BCLC 531,CA.[131] At paras 49—53.[132] At para54.
[133] Re Marini Ltd [2004] BCC 172.[134] 《2006年公司法》第1157条。
[135] Re Marini Lud [2004]BCC 172.没有必要这样做,因为在法院向来愿意赋予救济的范围内,股息被认为是合法的。
免责任诉讼,但这条在现实中运用并不多。
International Accounting Standards(IAS) 《国际会计准则》(IAS)424
股东责任
收到非法分配的股东可能有义务予以退还。《2006年公司法》第847条之下的法定责任,适用于一项分配行为、或者部分分配行为违反公司法的情形。如果在分配之时,公司成员知道或者有理由相信分配是这样作出的,则其有义务将其返还(或者视情形返还部分分配财产)。过去人们认为,法定责任要求的不仅仅是基于事实的知情状态,然而,在It's a Wrap(UK)Lid vCula¹36]一案中,上诉法院认为,必须证明作为接受方的股东已经知道或者有理由相信分配行为违背了法律,这并不是构成法定责任的前提条件。上诉法院根据被其赋予效力的《公司法第二指令》第16条解释了法定责任。根据法院真实的解释,第16条意味着,如果股东知道或者不可能不知道分配是
在违反《公司法第二指令》的情形下完成的,则无论股东是否知道那些法律限制,都有义务返还分配的财产。
法定责任不影响可能发生的其他责任的承担。接受非法股息的股东,在衡平法上可能会因为接受了明知是违背义务而处分的财产而面临个人责任。137]因而,接受方的责任取决于董事是否违背义务,以及接受方是否明知违背信义义务的事实情形,但接受方不必知道法律的规定。138]根据关于接受方责任的一则判例,在此类诉请中,对于“明知”的标准是,被告的知识是否使其接受利益的行为“不合情理”。13]然而,在t's a Wrap(UK)Lid v Gula一案中,Arden LJ称,根据关于分配的一般法律规定,会带来责任的是股东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导致分配违法的事实情形,而不是股东行事不合情理。140]
成文法规定与衡平法律制度在很大程度上是重合的,但两者也有一些
limited ability 有限责任 26multinationals 跨国公司 26-7parents, definition of 母公司,……的定义 31
[136][2006]BCC 626,noted J Payne,'Recipient Liability for Unlawful Dividends’[2007]LM-
CLQ7.
[137] Precision Dippings Lud v Precision Dippings Marketing Lud [1986] Ch447,CA.关于构成明知而接受的要素,参见El Ajou v Dollar Land Holdings ple [1994] 2 All ER 685,700 per Hoff.mann LJ:“原告请求实施以明知而接受为基础的推定信托。为此目的,原告必须证明:首先,处分资产违背了信义义务;第二,被告所接收到的资产利益,可以追溯为代表原告利
益的资产;第三,被告知道其接收到的资产,可以因违背了信义义务而被追索。"
[138] Precision Dippings Lud v Precision Dippings Marheling Lud [1986] Ch 447,CA; L's a Wra
(UK)Lud v Gula [2006]1 BCLC 143,CA,para l2 per Arden LI.
[139] Banh of Credit and Commerce International(Overseas)Ld(in liquidation)v Ahindele [2001]
Ch 437,CA.[140]在以下案件中被专门引用:Motbam v Grant [1900]1 QB 88,69 LJQB 97,7 Mans 65.
差别。141]例如,法定责任基于存在违背《2006年公司法》的事实,而且它无 258须证明董事违背了义务;在这方面,对于股东而言,法定责任更加严苛。另一方面,法定责任限于违反《2006年公司法》的情形:当根据妥为置备的相关账目可以发放股息,但账目置备之后公司财务状况恶化导致股息发放因违背了普通法上的资本维持原则而成为非法时,只有衡平法上接受方的责任看起来才与此相关。
在成文法和衡平法制度之下,"明知"的要求使公司难以向外部股东收回不当支付的股息,但控股股东和董事兼股东面临着更多的风险。例如,在Precision Dippings一案中,子公司向母公司支付的非法股息被追回;再如,在It's a Wrap Ltdv Gula一案中,向董事兼股东发放的非法股息也被追回。向来有观点认为,严格的赔偿责任并加上以情况变化为理由的辩护,相较于以过错为基础的个人衡平责任而言,是一种追回非法股息的更为理想的机制。然而,将赔偿责任延伸至这一领域却充满着争议。142]从欧洲的视角来考察这一问题,有观点认为,正如《公司法第二指令》所显示的,欧洲的标准是以善意/过失为基础的,英国有很好的理由不采纳更为严格的标准。除非存在可通过成本与收益分析及求询于利益相关者而获得正当性的特殊情事,政府的当前政策并非要给指令镀金。143]虽然它并不排除法院有可能通过适用赔偿法的原则而发展出更为严格的责任标准,但它表明,的确有理由去质问这样做有何裨益。
international equity offerings 证券国
董事对接受方的股东提出的诉请
如果董事将非法股息如数追缴回公司,然后又合法地分配给同一批人,则受益于非法股息的股东,可能会获得不值赞赏的意外之财。在Bairstow v
[141]关于其差异的描述,参见It's a Wrap(UK) Ludv Gula [2006] 1 BCLC 143,CA, para l2 perArden LJ.
[142]关于赞成的观点,参见JPayne,'Unjust Enrichment,Trusts and Recipient Liability of Un-lawful Dividends'(2003)119 LQR 583。相反的观点见CH Tham,'Unjust Enrichment andUnlawful Dividends: a Step Too Far?'[2005] CLI 177. In Bank of Credi and Commerce Im-ternational(Overseas)Ltd(in liquidation)v Akindele [2001] Ch 437,456 Nourse LJ表达了以下观点:通过改变地位或者其他方式将负担转嫁给作为被告的接受方,在商业上不可行,并且违背了以下确定的原则:与公司发生交易的人,通常不应受到不规范的公司内部运作的影响。在Farah Constructions Pty Lud and ors v Say-Dee Pty Lud [2007] HCA 22 —案中,澳大利亚高等法院驳回了基于违背信托或者信义义务的赔偿路径。
[143]这一领域的政策由以下机构来制定:Better Regulation Executive within the Cabinet Office.参见(http://www.cabinetoffice.gov.uk/regulation/index.asp〉(2007年12月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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