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ens Moat House pl{144]一案中,上诉法院简要地审视了这一“双重赔偿”的观点,但认为这一问题与董事是否应首先承担责任无关。然而,更早期的判例认为,对于非法股息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可以向那些知道事实并接受支付的股东寻求赔偿。[145]
其他问题
policy debate 政策的论争 42realizations, principles of 实现,……的原则 260
以股代息
公司章程可以允许股东选择接受额外的全额缴付的普通股,以全部或者部分取代现金股息。以此种形式出现的股息被称为"以股代息",它使得股东可以在不增加交易成本的情况下获得额外股份。就其概念而言,可以将“以股代息”描述为实施了再投资,其投资数额等同于股息的现金数额,或者将“以股代息"描述为红股发行。当股东在股息宣布之后选择“以股代息",将其描述为再投资是恰当的,因为作出选择的股东豁免了公司支付现金的义务,它是为着《2006年公司法》的目的而进行了现金发行,其后果是引发了法定的优先权要求。146]在会计目的上,新股被认为是从可分配准备金中完成了缴付。当股东在宣布股息之前作出了选择,则将“以股代息”界定为红股发行是适当的。公司在构造“以股代息”的选择程序时可以运用一些优势,以使该选择早于股息的发放。满足了以此种方式进行选择的股份发行,不是现金发行,因而不必遵循法定优先权的要求。与此同时,为着会计的目的,股份是红股而且能够从不可分配准备金(例如股份溢价账户)中进行支付,因而可以将可分配准备金保留给其后的股息支付。
股息再投资计划
股息再投资计划与以股代息计划类似,股东借此可以获得额外股份而无须支付正常交易成本,当然通常还会发生一笔管理费用。然而,在一个构造典型的股息再投资计划中,不允许公司向希望利用这一计划的股东发行
〔144〕[2001]2 BCLC 531,CA.[145]Moxbam v Grant [1896] 1 Ch 685.[146] 《2006年公司法》第561条。
际发行 482.484—6,488—9
新股,相反,公司允许股东将股息投资于在市场中交易的公司现有股份。由260于不存在新股发行,不会产生有关优先权的问题,而且股份的购买对于记载于账目上的公司资本也不会带来任何影响。不会稀释既有股本的事实意味着,公司的每股收益率或每股股息率将不受影响,而如果广为运用以股代息计划,则会受到影响。
集团内部的分配
有关公司集团内部分配的法律运作,还要求在诸多标题之下予以特别考量。
集团内部的股息和实现原则
从子公司中获得的股息可否被视为母公司的已实现利润?会计协会发布的指引在一定程度上考虑过这一问题。《技术性解释》7/03强调内容重于形式:“在评估公司是否拥有已实现利润时,不应当孤立地看待各种交易和安排。”[147]循环交易(例如,子公司以有利于其母公司的方式宣布发放股息,母公司立即将该股息再投资于子公司)或者伪造交易(例如,子公司买人母公司的资产以为母公司创造利润,但双方约定母公司在未来买回资产)将导致的后果是,股息并不会为母公司带来已实现利润。[148]
根据法律的一般规定,集团内部的股息必须以“适格的对价”形式出现,才能够被认为是已实现利润。现金股息显然能够满足这一要求,但按其本身特定的形式支付的股息却需细为考量。
集团内部的股息和股息阻遏
进一步的难题是,还必须进一步考虑上游股息对于在子公司的投资价值的影响。以适格对价形式出现的集团内部股息,如果其发放的后果是,母公司在子公司的投资价值缩减至低于其账面价值,则该股息也不能构成已实现利润。根据《英国公认会计准则》,集团内部股息的发放给投资价值带来的损害,是一个必须个案判断的问题。根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从被收购的子公司被收购之前的利润中支付集团内部股息,其状况更为严格。其 261情况是,从收购之前的利润中支付的任何股息,必须被视为投资成本的扣减,而根本不是会计利润,也就是说,它被视为原来资本投资的返还。14]这
[147] 《技术性解释》7/03,para 12.
[148] 这些例子源于《技术性解释》7/03,Appendix A.
[149]《国际会计准则第27号》和《技术性解释》2/07,paras 6.108—6.115.
带来了公司集团内部的“股息阻遏”(dividend blocks)问题。然而,一个缓解的因素是,在受益于合并豁免或集团重组豁免的子公司收购的范围内[150],以适格对价的形式接受从收购前的利润中分配的股息,会导致相等数额的相关合并准备金的实现。[151]以下例子显示了这一状况:
P公司通过换股的方式买入S公司100%的1亿英镑的股本(涉及P公司名义价值为4千万英镑的股份),符合合并豁免的条件。在收购之日,S公司拥有2千万英镑的可分配准备金。如果在后面的年份中,S公司将该2千万英镑分配给P,则下述账目将出现于P的账户中;
投资于S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Reporting Stand-ards(IFRS)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 484—6
现金
合并储备金
损益储备金
分配股息之前
(单位:百万英镑)
分配股息之后
(单位:百万英镑)
judicial cooperation 司法合作·445minimum capital requirement 最低资
如果合并的豁免不适用于收购方面,则集团内部的股息不会增加母公司的会计利润。
集团内部资产的低价转让
资产以账面价值而不是以更高的市场价值在公司集团内部流转,已是司空见惯。然而,此类交易必须细为设计,以确保它们不会违背与分配有关的成文法和普通法原则。毫无疑问,子公司以低于市场价值的方式向母公262 司转让资产的交易,属于规范分配的法律调整范围。15)另外,在Aveling Barford Ltd v Perion Ltd¹53]一案中,由相同的控制股东控制的公司之间以低价转让资产,从法官对该案的裁判中可以清晰看出,姐妹公司之间的低价交易也可以构成分配行为。
[150] 关于何时可以适用合并豁免,参见前文。
[151] 《技术性解释》2/07,para 6.112.
[152] Ridge Securities Lid v IRC [1964]1 All ER 275,288.
[153] [1989]BCLC 626.
如果一家公司没有任何可分配利润,它通过低价向关联公司转让资产的方式来进行分配,则该项交易属于违背《2006年公司法》第23部分的非法分配行为,它同时违背了普通法的资本维持原则。在Aveling Barford案件的裁决中,其情形即是如此,转让公司的损益账目中累积了多年的亏损,因而无力向其股东作出任何分配。Aveling Barford案件的裁决并未对以下情事作出判断:公司拥有一些正的可分配准备金,但那些准备金少于资产转让价格(通常是其账面价值)与其市场价值之间的差额。该案为实践中判断该类交易的合法性,带来了相当大的不确定性。市场关注的焦点集中于确定分配的“数额”,以及是否有必要参照相关账目以使该分配获得正当性,后者规定于《2006年公司法》第836条中:如果必须的数额被认为是资产的账面价值与市场价值之间的差额,则以账面价值转让资产,在未被可分配准备金覆盖的范围内违背了分配规则(虽然转让方有权选择进行正式的重新评估,来记载未实现利润,并将其加到可分配准备金中,但支付按其本身特定形式的股息除外)[15];然而,如果认为该“数额”仅仅是转让价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在通常情况下,这一差额是零),则无须进行再评估,而且该项转让行为也是合法的。《2006年公司法》第845条解决了这一问题,它规定,公司出售、转让或其他处分资产的行为所产生的分配数额为零,只要处分财产的对价或者数额不低于财产的账面价值。
改革
《2006年公司法》重述了与分配相关的法律,而且有益地澄清了其中的某些方面(特别是解决了Aveling Barford案件引发的问题)。然而,该法却并没有带来激进的变革。欧洲现在关于摒弃以下规则会带来哪些裨益的论争汗牛充栋:这些规则倾向于通过清偿能力标准来确定是否许可分配的这一263监管路径,来预留一定的不可分配准备金。这一变革将使欧洲更多地趋同于世界上其他发达经济体,并且会着手解决那些越来越尴尬的问题,这些问题源自于分配的合法性及根据目的各异的监管框架而置备的账目之间的联系。当前,《公司法第二指令》并不要求对公众公司全面采取以清偿能力为
[154] 《2006年公司法》第846条。
基础的监管方法,来彻底取代当前的制度安排。[155]数年前,欧洲委员会开始研究有无可能采取以清偿能力为基础的替代性监管制度,并委托了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对替代《公司法第二指令》的制度安排提供研究报告。然而,根据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2008年发布的报告(彼时这里即将出版),欧洲委员会决定不建议对《公司法第二指令》作出任何变革,虽然它也提到,成员国除了遵循《指令》的要求之外,要求其引入清偿能力标准也已经可行。156
《2006年公司法》并没有在私人公司中引入以清偿能力为基础的制度。此前,议会在关于法案的辩论中探讨了这种可能性,但却没有将其采纳。看起来,以清偿能力为基础的制度赋予了董事更多的裁量权,并且对于制裁机制的阻遏作用,寄予了相当多的期待。在董事故意或者过失地授权作出未获公司财务状况支持的股息分配时,将面临制裁。然而,另外一个关注点是,如何在以清偿能力为基础的制度框架中考虑长期负债问题:当议会在考虑这一问题时,政府发言人认为,如果清偿能力标准只是要求董事考虑公司
reasons for adopting structure 采用结构的原因 25—6
第二年的偿债能力,可能是不够的,因为没有明确的成文法规则可以避免诸如养老金之类的长期负债所需的资产的耗散。157]公司法中已经有了以清偿能力为基础的机制(《2006年公司法》颁布后引入了包括私人公司以股东决议为基础的减资程序,以及董事会的年度清偿能力声明等)这一事实,一方面表明立法态度逐渐发生了转变,另一方面使以下观点具有可信度:保持一套能够促进公司长期可持续发展的监管框架,可能最终并不会阻碍更为灵活的分配法律制度的引入。新的成文法明确规定,董事对于其决定可能造成的长期后果要承担责任,这对于强化监管框架有效性的信心,可能是相当重要的。158]
一些公司会利用更不严格的分配制度,从而未能适当考虑公司的长期负债问题,对此的担忧一直存在。而由于议会面临着《2006年公司法》的时间表压力,要对这种担忧作出深思熟虑的反应,并不可行。然而,议会关于当前制度存在的问题已经说得足够多了,它表明,虽然欧洲委员会当前并不愿意提出改革方案,但无论是在国家层面还是在地区层面,这个问题都不会
[155]严格说来,第二指令只涉及名义股本,因而英国有可能为有限公司的股份溢价之分配引入以清偿能力为基础的制度。然而,看起来英国对于零碎的改革没有什么热情。[156] KPMG,Feasibility Study on Capial Mainienance(欧洲委员会于2008年2月发布)。[157] Hansard, HL, vol 682,cuds 188—189(2006年5月16日)per Lord Sainsbury.[158] 《2006年公司法》第172(1)(a)条。
本要求 90—2,96—7
从政策议程中消失。
会计行业对于现行制度的组织和运作发挥着关键作用,其内部的主流声音,也属于呼吁变革的力量之一。特别是2007年9月,欧洲会计师联合会(FEE)站出来支持在欧盟层面引入更为理想的、以清偿能力为基础的替代性资本维持制度。[159]欧洲会计师联合会特别指出了一个问题,即关于清偿能力的董事声明要包含什么内容。它建议同时采用"快照"和“前瞻性”两个标准,并将其描述如下:
快照标准有助于确定拟议中的分配是否会导致出现负债超过资产的财务状况,并因此避免此种分配行为。这种标准能够保护债权人利益,因为债权人直接受到公司清偿长期负债的能力的影响。以清偿能力为基础的制度的最低要求应当是,根据所采用的计算基础,分配不应当造成负债超过资产的状况。我们考虑到,对于哪些价值应当从资产负债表中剥离出来或者用于净资产的测算这一问题,有着不同的选择:
资产负债表标准:应从根据全国《公认会计准则》或者《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而置备的资产负债表中,将价值直接剥离出来;以及
净资产标准:公司可以清偿其债务,也就是说,在声明的资产价值仅仅是公允价值或使用价值之日,董事必须比较公司资产价值与负债数额。
“前瞻性”标准能够补充快照标准的调查结果。这种标准应当以公司的财务状况为基础,并且通过流动性计划而予以强化,后者应包括在一个选定时间窗口中足够确定的收入和支出情况。这种标准可以采取诸多不同的形式:
简单的现金流量标准,仅仅包含某一确定期间的现金收入和支出情况;
更为宽泛的流动性标准,除了包括上述情形之外,还包括某一确定期间带来收入和支出的应收账款和义务;以及
mutual recognition of judgment 互相承认司法判决 445
营业资本标准(包括所有短期资产及负债,例如存货)。
[159] FEE,'Discussion Paper on Alternatives to Capital Maintenance Regimes'(2007年9月),<http://www.fee. be/fileupload/upload/DP% 20Alternatives% 20to% 20Capital%20Maintenance%20Regimes%200709289200741923.pdf)(2007年12月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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