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子公司,则禁止对私人公司的股份收购提供财务资助。本条大体上类似
于第678条。
提供资助的公司的地位
根据《2006年公司法》第678条,提供资助的公司必须要么是股份被受让的公众公司,要么是股份被受让的公众公司的子公司(该子公司可以是私人公司,也可以是公众公司)。在这一范围内,提供财务资助的禁令继续适用于私人公司(就《2006年公司法》第679条的目的而言,提供资助的公司必须是股份被受让的私人公司的公众子公司)。
《2006年公司法》第678条(和第679条)规定,禁令只适用于本法意义上的公司的子公司,因而将外国子公司排除在适用范围之外。它偏离了《1985年公司法》第151条的字面意思,后者从其字面意义看确实包含外国子公司,尽管判例法认为,不应当采纳法律的字面解释。[93]事实上在这方面,《2006年公司法》修订后的规则已经将判例法成文化。外国子公司是否可以合法地提供财务资助,取决于公司设立地的法律规定。在某些情况下,外国子公司的行为可能与集团内英国公司的行为存在牵连:英国公司向其国外子公司输送资产,以使该子公司可以对打算受让英国公司股份的行为提供融资,根据《2006年公司法》第678条(或者第679条,适用哪一条视具体情形而定),这种情形可以被认定为英国公司间接提供了财务资助。[94]
股份的受让人
禁令适用于自然人或者诸如公司这样的法人受让股份的行为。它是否包括资助公司本身受让股份以至于出现禁令适用于有关股份回购(遵守可适用的任何例外)的情形[95]这是个富有争议的问题,对此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一种可能的情况是,就商业真实性而言,一个人利用其自身资源来履行其自身义务,并不是财务资助行为,然而,基于当前的法律规定,尚难就此点给出确切的答案。在Chaston w SWP Group pl[96]一案中,上诉审法院法官
[93] Arab Bank ple v Merchantile Holdings Ld [1994] Ch 71.[94] Millertt J在Arab Bank案件中提到这一点。
[95]《2006年公司法》第681(2)(d)条。可以认为,这一例外表明,立法者一定是考虑到,如果不做例外规定,公司购买其自身股份的行为,会属于财务资助的禁令调整范围。然而,另一方面,也有可能仅仅是为了避免猜疑而写入这一例外规定(第681条的其他例外也可能是如此)。[96] [2003]1 BCLC 675,CA.
Arden看起来支持以下见解:公司受让其自身股份的行为,也可能受到法律的调整。然而,在国会对后来成为《2006年公司法》的议案所进行的辩论中,政 289府发言人称,政府认为,这里提到的"人",并不包括公司本身,并且表明,它并没有从上诉审法院法官Arden的判词的相关断落中读出与此不同的见解。97]该发言人进一步声称,将公司纳入公司不能给予财务资助的"人"的范畴,将
与《公司法第二指令》格格不入,后者将"人"看做第三方,而不是公司本身。虽然对于国会的声明可予一定的重视[98],但应当注意的是,对《公司法第二指令》的援引并不具有完全的说服力,因为《指引》第23条看起来并不是一个最大限度的融合举措,因而各成员国可以在其国内立法中制定各自版本的财务援助法律,在满足实施《指引》所必需的最低要求之外,作出进一步的规定。
在给予资助时提供资助的公司必须知道受让人吗?
例如,这一问题会产生于如下情境:公司管理层决定,如果公司是更大的集团的一部分并且聘用了投资银行或者其他专业顾问以寻找公司股份的买方时,其业务将会开展得更为有效,但是,支付费用的协议又属于第677条调整的财务资助的一种类型。99]能否认为,提供财务资助的禁令不能适用,原因在于在公司承诺支付费用之时[100],公司并不知悉其股份的任何受让人或者有意愿的受让人的身份?对此问题,成文法并没有给出明确的答案,但对此有一些不同的看法。没有身份特定的买主,仅仅是这一事实本身并不能使该情事处于禁令调整范围之外,而正如《2006年公司法》第678(1)条[10]所显示的,该禁令的调整范围拓宽到了拟议受让行为(它们可能事实上从未发生过)。然而,根据具体情事之不同,支付费用的协议可能离任何实际或者拟议的股份受让行为过于遥远,以至于就商业真实性而言,它不能被认为是对受让股份的财务资助。也有观点主张,该公司行为不具有《2006年
公司法》第678条所要求的因果联系,因为它们的目的不是受让或者打算受290
[97] Hansard, Standing Committee D, Session 2005—06,cols 856—857(2006年7月20日)perVera Baird MP.
[98]在Pepper o Han [1993]AC593,HL一案之后,如果主要的法律含糊不清或者模棱两可,法院在解释该法律时,在一定情形下会考虑大臣们或者法案的支持者在国会中的发言。[99]也就是,实质性减少公司净资产的财务资助,或者没有净资产的公司提供的财务资助(《2006年公司法》第677(1)(d)条)。
Simple Legislation for the Internal Mar-ket(SLIM) 欧盟《简化国内市场立法》(SLIM) 88—9
Takeover Code 《并购守则》 11transparency and disclosure 透明度
[100这个时间,而不是实际支付金钱之时,是相关时点;Parleit v Guppys(Bridpor) Lud [1996]
BCC 299,CA。在该案中,这是律师们的共识。[101]《2006年公司法》第679(1)条亦是如此。
让股份。然而,再一次地,它的最终结果仍然取决于对具体事实的严格审查。
和披露 143,41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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