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性报纸上发布效果相同的通知,除非公司已经向每一位债权人发布了这一书面通知。[100]
通过特别决议批准从资本中支出以购买股份之日起五周内,公司的任何债权人或者任何公司成员(同意或者投票赞成该决议的除外),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101]法院在审理这一申请时,可以休庭以给诉讼各方一个机会,他们可以根据情形达成购买异议成员在公司中的利益、或者达成保护异议债权人的安排。在遵守这一规定的条件下,法院在受理申请时,被要求以其认为合适的条款和条件,作出确认或撤销该决议的法令。法院法令可以规定公司购买任何成员的股份,并且相应地减少公司资本。为使能够向法院提出申请,从资本中的支付必须不早于特别决议通过之后的5周,并且自该日起不超过7周,除非法院法令另有规定。102
如果公司处于解散阶段且此前从资本中支付以购买其自身股份,则《1986年破产法》第76条与其相关。如果(a)公司资产总额及以向其资产缴付出资的方式支付的数额(除了本条之外)不足以支付公司债务、责任及解散费用;而且(b)在相关支付完成之日起一年内发生公司解散,则将股份卖给公司的股东及签署公司偿债能力法定声明的董事,在表面上有义务向公司资产缴付出资以弥补该差额。将股份卖给公司的以前的成员,有义务向公司支付不超过公司就该股份向其支付的金额。董事对此金额的支付承担个别或连带责任,但如果董事能够证明,其在声明中发表的关于公司偿债能力的意见有着合理的理由,则其可以免责。
有关股份回购合同事项的法定变更
《2006年公司法》第735条规定了公司未能达成购买股份的合同的后果。在那种情况下,公司没有义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它不能损害股东可以享有的其他权利;(合同订立后)股东可以寻求合同的实际履行,但如果公司证明它无法从可分配利润中支付回购或者购买系争股份的费用,则法院不会判决应履行合同。公司解散并非必然排除股份购买合同的履行,但根据此类合同应支付的金额,应排在公司的普通债务和责任、以及为满足附着
[100] 同上,第719(3)条。
〔101〕 同上,第721条。本段的其余部分概述了该条的要求。[102] 同上,第723条。
unpaid dividends, payment of accumu-lated 未分配股息,累积的支付155
于其他股份的优先权所应支付的金额之后。公司根据合同购买自身股份的权利不得转让。103]
金融服务局关于股份回购的规定
上市公司购买自身证券,除了要遵守法律的一般规定外,还必须遵守金融服务局《上市规则》的要求。104]《上市规则》包含着与购买自身股份的价 225格有关的条款[105]它的一般规定是,除非是向某一类别的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上市公司根据股东的一般授权,购买任何类别的权益股份低于15%的,其支付的价格必须不高于(a)购买前5个交易日内该权益股份平均市场价值的5%,也不得高于(b)前一次独立交易的价格和购买发生时交易场所内的当前独立的最高价格。[10]购买任何类别的权益股份(不包括库藏股)超过15%的,必须以向该类别的所有股东发出要约来进行。107]《上市规则》将收购要约界定为:公司以最高价格或者固定价格(可以通过公式来确定)购买某一类别的全部或者部分证券的要约,也就是:(a)发布公告或者在两家全国性报纸上发布广告,联系该类股份的所有持有人;(b)以同样的要约条款向该类股份的所有持有人至少开放7日;(c)按该类股份所有股东现有持股比例,接受其卖出股份的承诺。而就时点而言,《上市规则》通常不允许在禁止的期间内(也就是公司发布财务报告之前或者存在着与公司相关的内幕信息期间)进行股份回购108],虽然对此也有一些例外情形。109]当被购回股份的股东是利益关联方时,还必须遵守其他要求。[110]《上市规则》还要求,附有回购决议的通告必须包含一份董事声明,该声明要载明董事运用回购权力的意图,特别是要表明公司是撤销该股份,还是将其持有为库藏股。]
[103] 同上,第704条。[104] 《上市规则》第12条。[105] 同上,第12.4条。[106] 同上,第12.4.1条。[107] 同上,第12.4.2条。
[108] 同上,9 Annex 1,the Model Code, para 1(e)。
[109] 同上,第12.2条,还可参见《上市规则》第12.6条,该条禁止(要遵守例外规定)在禁止期间里出售或者转让库藏股。[110] 同上,第12.3条。[111] 同上,第13.7.1(a)条和第13.7.1(c)条。
duties 职责 31—2
必须注意确保股份回购项目不会引发有关市场滥用的担忧。在欧共体法律中,对于股份回购项目有着特定的安全港规则,如果遵守了该安全港规则的相关条件,那么这一项目不会导致市场滥用。112]
226股份回购中《收购守则》的含义
《收购和兼并城市守则》包含了某些有关公司购买自身股份的条款。该《守则》主要涉及向成立于英国的公众公司发出收购要约,虽然它准确的适用范围要比这宽广,例如,它还适用于向私人公司发出的要约。《守则》第
37.1条规定,公司回赎或者回购自身股份,由此导致任何个人或者一致行动的人们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的增加,将被视为《守则》第9条强制性收购义务目的之下的收购行为。根据该规则,当达到30%的持股门槛时,将触发强制性收购义务。然而,收购委员会通常会豁免这种发出普遍收购要约的次生义务,除非持有该比例表决权的人是公司董事,或者其与任何一位或者更多的董事之间的关系表明他们在一致行动,或者被推定为其与公司的任何一位或者更多的董事在一致行动。主导着《守则》的收购委员会期待着独立的股东批准该项豁免,而且在发生可能与第9条有关的情形时,必须事先磋
商。第37.3条规定了在收购中目标公司将回购权力当作一种防御措施的情形。这条规定强化了《守则》对目标公司董事的一般禁止性规定,即没有通过股东大会的批准,董事不得对收购行为采取破坏性举动。113]在要约期间,甚至在要约作出之前,如果受要约公司的董事会有理由相信一项真实的要约可能迫在眉睫,则除非股东通过股东大会予以批准,目标公司不得回赎或回购股份。如果公司认为回赎或回购股份是遵循更早订立的合同或履行另一前期存在的义务,则必须与委员会磋商,如果得到其许可,则在没有召开股东大会的情况下也可赎回或者回购股份。
〔112〕《2000年金融服务与市场法》第118A(5)(b)条;Commission Regulation(EC)2273/2003of 22 December 2003 implementing the Market Abuse Directive a regards exemptions for buy-back programmes and stabilisation of financial instruments [2003]OJ L336/33;and FSAHandbooh, MAR 1, Annex 1.[113] 《城市守则》规则21。
发行可赎回股份的授权要求
《2006年公司法》第684条允许有限公司发行可赎回股份。现在,如果公司为私人公司,则并未规定发行可赎回股份要获得公司章程的授权,虽然公司章程可以排除或者限制这一权力。114]这一规定与《1985年公司法》的立场迥然不同,后者要求这种情况要获得章程的授权。发行可赎回股份必 227须获得公司章程的授权,这一要求继续适用于公众公司。115]《2006年公司
法》第684(1)条允许发行可由公司选择回赎、或者根据股东要求而有义务回赎的股份,任何类别的股份均可能被发行为可回赎股份。然而,如果公司所有的已发行股份均为可赎回股份时,则不得发行可赎回股份:换言之,公司不可以将自己回赎没了。116]
在《2006年公司法》之前,公司章程是否应明确规定回赎的条款和方式,或者公司章程仅仅表明这些细节在股份实际发行时由董事确定就足矣,并不确定。后来对此的解释倾向于接受灵活性的观点,即允许对股份发行的条款进行微调,以反映股份发行时的市场条件。然而,尚不清楚的是,(至少是涉及公众公司时)是否可以采纳这种做法,因为参照《公司法第二指令》第39条的规定,后者规定回赎的条款和方式“规定”于公司章程或公司成立文件之中。《2006年公司法》第685条解决了这一问题,它采取了非常灵活的立场,规定只要获得了公司章程的授权或公司决议的许可,董事可以确定股份回赎的条款、条件和方式。这一规定既适用于公众公司,也适用于私人公司。董事获得此类授权后,必须在股份发行之前确定回赎的条款、条件和方式,而且这些细节必须披露于资本声明中。]同样地,董事获得此类授权后,公司章程必须载明回赎的条款、条件和方式。118]
《2006年公司法》关于回赎可赎回股份的其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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