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报告这一非委任职责,报告应载明对价的描述、评估方法及评估日期等内容。143]独立的评估人和受任人(如果有的话)有权要求公司管理人员提供他们认为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此类信息和相关解释。[14]在针对适当的问询作出回应时,故意或过失地作出误导、错误或欺骗性陈述的,将面临监禁或罚款(或两者兼有)的处罚。45)
〔6〕 JTiley,'The Purchase by a Company of Its Own Shares’[1992] Briish Tax Review 21; sEdge,'Do We Have an Imputation System on Not?'(1996)375 Tax Journal 2; S Edge,'The Background to the Introduction of Schedule 7'[1997] British Tax Revicw 221;PR Rauand T Vermaelen,‘Regulation, Taxes and Share Repurchases in the United Kingdom,
ards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 487—8
如果未遵守评估的要求,则受配售人及股份的后手持有人均将面临刑事责任。即便受配售人或许已经将具有相当价值的资产转移给了公司,但如果该资产未经适当评估,则其仍会被要求支付与非现金对价视为缴付后的股份名义价值和溢价总和的数额,并加上利息。当评估要求未得到遵循并且(a)受配售人未收到评估人出具的报告;或(b)他知道或者应当已经知道所发生的事情等同于违背了有关评估程序的法定要求。146]违背《2006年
公司法》第593条关于独立评估的要求而发行的股份,其后手持有人可能也会面临法定责任。14]然而,他们仍有可能向法院申请豁免责任。148]
如果公众公司接受了未经评估的非现金对价,则其股份受配售人及其后手持股人面临着刑事责任,其宽泛的立法政策基础是防止公众公司折价发行股份。149]这一责任是严苛的,因为从表面上看,受配售人会被要求两倍支付,一次是支付现金,另一次则是支付与金钱等值的财产。股份后手持有人的处境看起来也并不愉快,因为即便公司可能已经从其他人中获得了有价值的非现金对价,他们也有义务以现金支付股份的价格。《2006年公司
法》第606条使该规定的严苛程度得以缓解,后者允许法院在某些情况下豁免相关主体的责任。无论是受配售人还是其后手持股人,只要其向法院申请救济,都有义务满足法院关于救济的立案条件。150)本章后续部分将考察法院可能作出救济决定的情形。
公众公司股份发行股份的非现金对价必须经过独立的评估,这条一般
{143] 同上,第596条。〔144〕 同上,第1153条。
[145] 同上,第1153(2)条和1153(4)条。
Combined Code on Corporate Govern-ance 《公司治理联合守则》 238Companies Act 2006 《2006年公司
〔146〕同上,第593(3)条。[147] 同上,第605条。[148] 同上,第606条。
[149] Re Bradford Insestments ple(No 2)[1991] BCC 379.[150] 同上,383.
法》 238,239—40,262
(2002)75 Journal of Business 245.
〔7〕《上市规则》第6.1.19条。该规则为股权证券的上市许可设定了要求,它是上市公司在所有时期都必须遵守《上市规则》第6.1.19条规定的持续义务:《上市规则》第9.2.15条。
的规则有着两项重要的法定例外,即下文将要论及的收购例外和合并例外。151]或许是为了消除疑惑,《2006年公司法》第593(2)条也明确规定了红股发行无须遵守评估的要求。除了这些法定的例外情形,公司也可以构 111造一些交易以规避评估规则,例如,买方公司可以承诺以现金购买资产,然后卖方公司承诺豁免买方公司为购买资产而支付现金的义务,并以此换取买方发行的股份。152]有人提议,此类交易构造的运用表明,在实践中评估要求相对容易被规避。153〕然而,此类构造可能经受不起严格的司法审查,但这种可能性不能被完全解读为法院在此种情况下完全有可能看穿此种人为的安排。154]法院可以偏离交易的法律形态而进行裁判的一个基础是存在欺诈或虚假交易的情形,但很难说服英国法院以此为基础而加以介入。另一个基础是,就法律的解释而言,讨论中的特定条款要求(或者允许)法院超越交易的直接法律形态,而发现其经济实质,从而确保实现根本的法律目的。155)以此观之,用以规避法定评估要求的两阶段合成式交易是有害的。156]由于这一要求源自于欧共体指令,来自欧洲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观点也值得提及。例如,一些英国的评论人士对于评估要求可以被轻易规避的态度,与德国的法律立场迥然相异,后者针对实质上的实物出资设计了精密的法律原理,该原理试图防止通过合成式交易来规避规则的适用。二者之殊异,令人关注。15]
收购的豁免
要获得收购的豁免,必须存在以下安排:公众公司(A公司)股份发行的全部或者部分对价是,另一家公司(B公司)将全部或者部分股份转让给了A公司,或者B公司取消了对A公司所持有的某类股份。18]这一安排必须允
偿债能力时如何考虑具体期间(例如1年)却是一个复杂而充满争议的问题。13〕在英国《2006年公司法》颁布之前的改革实践中,在考虑对于私人公司(私人公司不在《公司法第二指令》的调整范围之内)转而采取以偿债能力标准为基础的股利支付机制的可能性时,有一种担心认为,拟议中的有关偿债能力标准的表述,只提供了短期偿付的保证,这并不足以对公司清偿其长期债务提供充分的保证,因而无法充分保护债权人。在关于公司法议案的国会论辩中,这种担忧被提及。当时一位政府发言人称:
[151] 《2006年公司法》第594条—595条。
[152]这种情况属于股份的现金发行,因为“现金”包括豁免履行一定金额的金钱债务。(《2006年公司法》第583(3)(c)条)。
Japan 日本 487
[153] J Rickford(ed),'Reforming Capital: Report of the Interdisciplinary Group on Capital Mainte-nance’[2004] European Business Law Review 919,935.[154] Re Bradford Investments plc(No 2)[1991] BCC 379.
[155] J Vella,'Departing From the Legal Substance of Transactions in the Corporate Field: the Ram-say Approach Beyond the Tax Sphere’[2007] Journal of Corporate Law Studies 243.[156] 同上。
[157] APentz,H-J Priester, and A Schwanna,'Raising Cash and Contributions in Kind WhenForming a Company and for Capital Increases', in M Lutter(ed), Legal Capiual in Europe,aspecial volume of the European Company and Financial Law Review(2006),42, 52—3.〔158〕《2006年公司法》第59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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