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的豁免
因违反有关股份支付的法律规则而面临责任的人们,在两种例外情形114 下,可以向法院申请责任豁免。这些例外与公众公司的不折价规则和四分之一实缴股本规则相关,根据这些规则,受配售人不能免于向公司支付折价的数额或者最低数额外加利息的责任。然而,看起来股份的后手持有人违反这其中的任一规则的,可以豁免责任。[169]具体做法是,寻求责任豁免的人自行向法院申请,而不是由公司向法院申请违反规定者承担责任。申请人可以申请豁免的责任包括由于违反成文法规则、违反对公司的承诺或者与股份支付有关的规则而根据公司法应当承担的责任。170]合同承诺尽管违反了有关股份支付的成文法规则,仍然具有强制力。171]
[13] JRickford,'Legal Approaches to Restricting Distributions to Shareholders:Balance SheetTests and Solvency Tests’(2006)7 European Business Organization Law Review 135; WSchon,‘Balance Sheet Tests or Solvency Tests—or Both’(2006)7 European Busines Organiation Lawo Review 181; W Schon,‘The Future of Legal Capital’(2004)5 European BusinessOrganization Law Review 429.
法院必须在其认为是公正和公平的范围内,授予责任的豁免。172]在作出裁决时,法院必须考虑下列两项最重要的原则[173]:
(1)已经发行股份的公司应当收到在价值上至少等同于那些股份的名义价值和所有溢价总额的金钱或者与金钱等同的价值,或者根据具体情形视为已经缴付的总额;以及
(2)在遵守前项规定的情况下,如果法院不授予豁免,针对特定的人公司拥有一种以上的救济方式时,应当由公司决定主张哪一种救济。
在Re Bradford Investment plc(No 2)[174]中,Hoffmann法官谈到,将上述第一项规则设定为一条最重要的原则并不意味着,除非公司已经收到的资产在价值上至少等同于已发行股份的名义价值及溢价这一条件得到满足,法院没有授予豁免的裁量权。然而,它的确意味着在公司未就其股份获得充分的价值时,要让法院认为责任的豁免是公平且公正的,必须要有非常好的理由。
conflicts of interest 利益冲突 239conservatism 保守主义 231—2corporate governance 公司治理237-8
covenants 约定 329,332~3creditor protection 债权人保护241-2
申请人申请豁免《2006年公司法》项下的责任,法院在决定是否公平且公正地授予豁免时,必须考虑以下因素:
早期购回交易价格低于其回赎价格的可赎回股份,可以使公司以低于其在回赎股份时所要支付的价格来清退这些证券,从而提高了效率。
(a)申请人是否已经缴付或者有责任缴付任何条款产生的、与那些股份
[14] Lord Sainsbury, Hansard, vol 680,col GC48(2006年3月20日)。[15] Rickford(前注13)。
[169] 同上,第589(1)条。
[170] 同上,第589(2)条和第606(1)条。
[171] 同上,第591条和第608条。
为了促进员工持股计划
[172] 同上,第589(3)—(4)条和第606(2)—(3)条。
[173] 同上,第589(5)条和第606(4)条。
[174] [1991] BCC 379,384.
相关的任何其他责任数额,或者由于为缴付那些股份或履行与此相关而作出的承诺所产生的责任数额。
(b)申请人之外的任何人是否缴付或者有可能缴付(无论是否依据法院的任何指令)任何此类数额;以及
(c)申请人或者任何其他人是否已经全部或者部分履行、或可能履行此项承诺,或者为缴付或部分缴付股份,已经做了或者可能做任何其他
事情。175)
如果申请人申请豁免向公司作出的、或者与股份的缴付相关的承诺所产生的责任,法院可以在考虑以下因素后认为是公正和公平的范围内,作出豁免的裁决:
(a)申请人是否已经缴付或者有责任缴付《2006年公司法》相关条款产生的与那些股份相关的责任金额;以及
允许公司购买自身股份的另一个优点在于,它可以使购买方的员工在离职时获得些许慰藉,从而推进员工持股计划的运作。更大型的公司以信托方式来运作员工持股计划,而且,受托人购买离职员工股份的情形比比皆是,但由公司来回购员工所持股份,则是另一种更为直接的做法,而且它还可以减轻小型公司设立员工持股计划的负担。
(b)申请人之外的任何人是否缴付或者有可能缴付(无论是否依据法院的任何指令)任何此类金额。[176]
申请人有义务使法院认可存在责任豁免的事由。1]在Re Ossory Estatesplc¹78]中,公司已经把其通过股份发行而获得的财产对价以较高的利润转售出去,而且有明显的证据表明,出售方迄今为止遵守了与财产转让相关的所有承诺,并且有可能继续遵守,Harman J认可在这种情形下可以豁免责任。然而,在Re Bradford Investments ple(No 2)[179]一案中,申请人不能证明发行股份所获得的对价财产拥有任何净值,相应地,法院认为这里不存在责任豁免的情形。
违反有关股份缴付的规则而产生的刑事责任
公司违反有关股份缴付的法定规则,构成了刑事犯罪行为。公司以及任何失责的管理人员将被处以罚金。180)
[175]《2006年公司法》第589(3)条和第606(2)条。
法,即只要偿付要求得到满足,私人公司可以运用资本来回购股份。16]以经济学术语看来,分配股息、减资以及股份回购,都只是将价值返还给股东的不同方式而已,考虑到这一点,这种不连续性令人奇怪。然而,即便最后的 184结果可能看起来有些反常[17],但必须看到的是,在确定私人公司是否具备股息支付能力时,到底应否转而采用清偿能力标准,政府在若干背景因素的影响下犹豫不决,而以下这些因素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释为什么会产生这样的结果:其一,该项提议在改革进程的晚期才提出来,政府不确定一些重要的原则性问题是否已经得到全面解决[18];其二,就变革的压力与会计的发展演变息息相关而言,还必须等着看看新的会计准则的实际影响19];其三,即便欧共体法律并没有禁止与私人公司相关的法律的变革,仍有观点认为,不要太急着赶在欧盟层面关于《公司法第二指令》的变革动议之前进行改革,这是有一定好处的,因为欧盟可能会在适当的时候,超越国内层面的法律,对一体适用于公众和私人公司的股息分配规则,进行全面一致的改革。20〕然而,随着2008年2月欧盟委员会作出了不对《公司法第二指令》进行变革的决定,人们认为,英国错失了对股息支付能力的判断标准进行改革的大好机会。
[176] 同上,第589(4)条和第606(3)条。
[177] Re Bradford Investments ple(No 2)[1991] BCC 379,
[178](1988)4 BCC 461.
[179] [1991]BCC 379.
[180]《2006年公司法》第590条和第60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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