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公司法》反对公司取得自身股份的一般法律规则或许,适合降低资本的第三种情形是,公司需要放弃相对昂贵的融资方式,而代之以来自于不同渠道的更为便宜的融资,从而实现再融资。另一种 192情形是公司希望把一种不可分配的准备金(例如股份溢价账户中的资金)转变成可被认定为可以分配的准备金。[56]
事务律师70〕或者董事〔71〕,那些条款通常不被视为法定合同的一部分而得以
履行。第二,即使违反宪章规定确实影响了公司成员作为成员的权利,这并不必然使受害一方有权寻求合同救济。法院不会做无用功,而且如果违反宪章规定的行为只是构成了程序瑕疵,法院会后退一步,让公司采取措施自行修补该瑕疵。而什么情形构成程序瑕疵则须个案考量,因为被公布的裁决的连贯性很弱。72〕
对于公司违反法定合同的行为,公司成员可以寻求禁令或宣布其违反合同。73]在Hunter v Senate Support Services Ltd74〕一案中,公司董事在行使公司章程赋予其没收经催缴而未缴付股款的股份时,作出了有瑕疵的决定,该决定被法院认为侵犯了原告作为股东的个人权利。因而,经原告起诉,法院裁定,董事没收原告股份的决定无效,就此作出的决议也被撤销。
在公司违反法定合同时,公司成员能够主张损害赔偿,这是可能的。《2006年公司法》第655条规定,一个人不能仅仅由于他持有或已经持有公司股份而被禁止从公司获得损害赔偿。这一规定改变了上议院在Hould-sworth v City of Glasgow Bank75]一案中的裁决。在该案中,上议院认为,一个人因受到欺诈性陈述的诱导而购买股份成为股东,在他还是股东时不能主张该欺诈带来的损害赔偿。虽然对Houldsworth裁决的改变开启了损害赔偿的可能性,但仍无明确的官方规定称违反法定合同可以主张赔偿,考虑到这种合同的独特法律性质,应当认为,在这种情况下未必一定可以获得赔偿。无论在什么情况下,违反法定合同而获得的赔偿超过名义价值的情形,可能极为鲜见。
[70] Eley v Positive Government Security Life Assurance Co Lid(1875—6)1 Ex D 88,CA.〔71〕 Browne v La Trinidad(1887)37 Ch D1,CA.
Trevor v Whitworth一案[27]的要旨,现在已经体现在《2006年公司法》第658条之中,该条规定,禁止有限责任公司通过购买、认购或其他方式取得自身股份。如果公司故意违背这条规则而行事,将遭到罚款,而其失责的每一位高管将被监禁或罚金,或者两者俱罚;而且拟议中的该项购买行为没有法律效力。然而,这种一般意义上的禁令,却受到了《2006年公司法》第659条
[72] 例如,MacDougall v Gardiner(1876)1 ChD 13,CA,其中法院拒绝宣称投票遭到不适当的拒绝;以及Pender v Lushingeon(1877)6 Ch D 70,其中法院认为,可以通过禁令的方式,对未允许行使某些投票权的行为提供救济;与MacDougall一案的裁决站在同一边的案件包括Normandy w lad Coope & Co Ld [1908]1 Ch 84(股东大会的通知不充分)以及Devlin v Slough Estates Ld [1983] BCLC 497(声称账目有缺陷)。与Pender一案的裁决站在同一边的案件包括Kaye v Croydon Tramways Co [1898]1 Ch358,CA(会议的通知)和Henderson v Banh of Australasia(1890)45 Ch D 330(从修正转向决议)。
[73] Pender v Lushington(1877) 6 Ch D 70;Johnson v Lyttle's Iron Agency(1877)5 Ch D 687,CA;Wood v Odessa Waterworks Co(1889)42 Ch D 636.[74] [2005]1 BCLC 175.[75] (1880)5 App Cas 317,HL.
《2006年公司法》许可的减资形式
non-executive directors 非执行董事
280,289,295,299—300,308—9security 抵押 281—2,303severance of share transfers 股份转移的分离 304
Gower Report 高尔教授的报告 209Greene Committee 格林委员会 208,270
由于法定合同是双边合同,对于违反或者打算违反公司宪章中合同约定的公司成员,公司有权寻求合同救济。76]
直到Rayfield y Hands77]一案的裁决作出之前,对于公司成员之间能否就对方违反法定合同的行为直接提起诉讼,一直存有疑虑。Wood v OdessaWaterworhs Co78]一案支持了应许可此种诉讼的观点,但Welton v Saffery{79]一案中的评论(在一个持不同意见的判决中)则表明,一切有关法定合同的诉讼都必须在公司内部调解解决。而在Rayfield裁决中,这一评论被描述为“稍稍有些语义模糊”[80],而且法官认为,即便公司并不是诉讼的一方当事人,提出诉请的公司成员有权要求作为其同事的公司成员提供合同救济。公司成员愿意以违反法定合同为由起诉同伴成员的情形,可能相当有限。有关指称违反法定合同的公司成员之间的争端,更可能通过主张《2006年公
238-9
司法》第994条之下的不公正损害之救济来协商解决。
《2006年公司法》第641(3)条允许拥有股本的有限公司,在遵守规定的法律程序的情况下以任何方式降低其股本。特别是在不损害权力的一般性质的情况下,公司可以[57]:
[23]关于简化《公司法第一指令》和《公司法第二指令》的“简化国内市场立法之公司法工作小组”建议推行这些变化,代表欧洲委员会而审查欧共体公司法这些方面规定的高级专家小组对此予以认可:European Commission,'Report of the High Level Group of CompanyLaw Experts on a Regulatory Framework for Company Law in Europe'(布鲁塞尔,2002)84-
《2006年公司法》颁布之前的诸多评论,已经考虑到了法定合同的异常属性、以及关于哪些权利可以实施而哪些权利不能实施的不确定性。《公司法评估指导小组》反对仅仅对《1985年公司法》的相关之处进行简单的修订81],但《2006年公司法》除了对限制期限进行实质的修订并改良了行文之外,别无其他变动。政府认为,它并不确信有更好、更清楚的方法可以取代现有的做法;对于并不确定现实中究竟存在多少问题的领域,政府在考虑是否引入激进的方案时非常审慎,也正因为如此,公司宪章的效力这方面,就无法成为政府愿意引人重大变革的领域。[82]
股份权利的变动
调整章程中规定的股份权利,其一般规则是,这些权利可以通过公司的
[76] Hichman v Kent or Romney Marsh Sheepbreeders Association [1915]1 Ch 881,897.[77][1960] Ch 1.〔78〕 (1889)42 Ch D 636.
[79]{1897] AC 299, HL, 315 per Lord Herschell.[80][1960]Ch 1,5.
[81]《1985年公司法》第14条。'See Modern Company Law for a Competitive Economy: Comple-ting the Structure',URN 00/1335,para 5.64以及'Modern Company Law for a CompetitiveEconomy:Final Report', URN 01/942,paras 7.33-7.40.[82] Lord Sainsbury, Hansard, HL vol 678,colGC37(2006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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