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1887)12 App Cas 409,HL,415. Also 424 per Lord Watson and 433 per Lord Macnaghten.
发行之外。有人提起诉讼,认为其违反了规定于公司章程中的公司及其成员之间的合同。有人特别指出,将这些股东排除在外,有悖章程要求公司平等对待同一类别的股东的要求。Goulding法官根据以下理由,驳回了这一挑战:董事本着有利于公司利益的善意来作出发行决定;美国和加拿大的股东并没有受到不公平对待,因为他们没有获得购买新股的权利,并没有影响其股份或附着于股份之上的权利;并没有迹象表明要约的条款是缺乏远见的;没有一名股东有权期待其在公司中的利益份额永远保持不变;而且,北美股东被排除在外的原因在于其个人境况发生了困难。
groups of companies 公司集团260-1
公司章程所形成的法定合同,其性质有些模糊不清,而且法院会在什么范围内执行那些文件所包含的条款,也不确定。〔87〕部分是出于这些原因,合同诉讼近年来日渐式微,取而代之的是《2006年公司法》第994条之下的诉讼,该条允许公司成员寻求不公平损害行为的救济。88]然而,并不确定的是,法院在Mutual Life一案的裁决中,以那些其认为说服力很强的原因将海外投资者排除在认股权发行之外,如果这些海外投资者根据本条提出诉请,其结果是否会更好,至少他们居住在欧洲经济区之外。在Mutual Life一案的裁决中,GouldingJ认为,该项排除并非不公。Re BSB Holdings Lid(No 2)[89]沿袭了这一分析理路。在该案中,Arden J认为,公司复杂的资本重组并没有构成对原告不公平的伤害,他明确地把Goulding J在Mutual Life案裁决中所运用的三个理由运用到手头上的这件案子中,以证明不存在不公平的情事:
(1)重组并没有影响原告的股份或附着于股份之上的权利之存在;(2)构成重组一部分的认股权发行条款并没有罔顾未来;并且(3)原告并没有获得股份的压倒性权利。
就欧洲经济区内部的海外股东而言,其情形须略加细致的分析。欧洲
〔87〕它引发了大量的学术讨论,其中包括以下论文:KWWedderburn,'Shareholders' Rights andthe Rule in Foss v Harbottle’[1957] CLI 194;GD Goldberg,'The Enforcement of OutsiderRights under Seetion 20 of the Companies Act 1948'(1972)35 MLR 362;GN Prentice,'The Enforcement of'Outsider'Rights'(1980)1 Company Law 179; R Gregory,'The Sec-tion 20 Contract'(1981)44 MLR 526;GD Goldberg,'The Controversy on the Section 20Contract Revisited'(1985)48 MLR 158;RR Drury,"The Relative Nature of a Shareholder'sRight to Enforce the Company Contract’[1986]CLI219.
[18] DTI,'Share Buybacks:A Consultative Document’(1998)。
Second Company Law Directive 《公
〔88〕根据《2006年公司法》第994条,法院对于一项成功的诉请可以赋予的救济范围,是一项重要的因素,它激励着股东去优先寻求本条法律规定的救济:参见Law Commission,Shareholder Remedies A Consultation Paper(Law Corn CP No 142,1996)paras 20.2—20.4.[89] [1996]1 BCLC 155.
共同体内部证券市场的一体化,是其一个主要政策目标,并且现在英国国内法中已经实施了大量的欧共体法律,以促进并支持欧共体法律的发展。欧共体的一部分相关法律整合了各国招股说明书的披露要求,并且提供了一种护照的便利(借此,获得发行人母国证券监管机构审批的招股说明书,在欧共体全境都具有效力),这使得欧洲经济区内部的跨境发行变得更为简便。[90]欧共体有关招股说明书的法律适用于所有与公开发行相关的事项(除了某些例外情形),不仅包括获许在“受管制市场”(例如伦敦证券交易所的主板市场,而不是另类投资市场这一较小的市场。根据证券法的目的,后者属于“交易所规制的”市场)发行的证券。欧共体的另一部分法律调整获许在受管制市场交易的发行人的透明度和披露义务。在塑造这些透明度规则时,人们的期望是,应当在欧共体层面更好地整合投资者获取发行人信息的渠道,以积极推进欧洲资本市场的一体化。〔91〕发行人还须履行特定的信息披露要求,以确保处于同一地位的股东获得同等待遇。〔92〕受规制的信息必须以非歧视为基础、通过运用被合理信赖着可以向整个欧共体的公众有效传播的媒介来发布。93〕这些要求体现在金融服务局针对获准在受管制 144市场上市交易的发行人的《披露和透明度规则》之中,这些规则除了对处于同一地位的股东提供平等待遇之外94],还要求受规制的信息以一种确保其可以被尽可能广的公众所知悉的方式散播,并使其尽可能为公司的母国和欧洲经济区的其他成员国所同时知悉。(95)将英国之外的欧洲经济区的股东排除在优先购买权要约之外,与构成泛欧框架基础的政策目标并不一致。另外,在欧共体法律以文件的护照机制来促进欧洲经济区内部的证券跨境发行时,很难把遵守国外法律方面的困难,作为一项因素来判断将欧洲经济区的股东排除在优先购买权要约之外是否公平。在实践中,作为英国监管者的金融服务局,通常会期望欧洲经济区国家的所有股东,会因为欧共体招股说明书的“护照”安排机制,而被纳入《披露和透明度规则》所调整的公司
[90] 还可进一步参见下文第十三章。
[91]欧洲议会和欧洲理事会2004年12月15日关于证券获准在受管制市场上市的发行人的信息透明度要求之融合、以及修订2001年第34号(欧共体)指令的2004年第109号(欧共体)指令,[2004]OJ L390/38,rec 25.[92] 《透明度义务指令》第17条。[93] 同上,第21条。
[19]这些变革由Companies Regulations 2003,SI2003/1116引入,该规则涉及公司收购其自身股份及库藏股问题。
hybrid securities 混合证券 58information asymmetries 信息不对称233-4
[94] 《披露和透明度规则》第6.1.3条。[95] 《披露和透明度规则》第6.3.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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