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至十年之后,《1855年有限责任法》通过,这种状况才得以改变。[31]
公司的债权人同样面临着有限的风险:他们也仅仅有义务缴纳他们承诺借给公司的本金数额。而股东和债权人的根本区别在于,虽然两者都缴纳固定数额的金钱,但只有股东有希望在投资方面获得开放性的资本收益。但这种边界也容易模糊——只给予投资者有限资本回报的优先股,与债权融资相似;贷款人也可以在将会收回全部本金的基础上,只缴付少于约定本金的金钱,从而获取贷款收益。但这与当前探讨的问题有所偏离。〔32〕假如公司有偿债能力,则债权人可取回他们的借款,但得不到更多的金钱;在有偿债能力的公司中,股东有权在公司清偿了所有债务和请求权之后,获取公司剩余财产(因此股东被称为“剩余索取权人”)。比较债权人与股东的另一个维度是股东在资不抵债的公司中的地位:简而言之,在那种情形下〔33〕,公
面值相同的股份,其实缴股本的数额可能有所不同。例如,如果有些股份已经全额缴纳而另有些股份只部分缴纳,这样会产生两种不同类别的股166份吗?的确,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股份全额缴付的股东可以享有股份部分缴付的股东所不享有的权利——例如,如果公司章程采取了标准范式,则全额缴付的股份可以自由转让,而部分缴付的股份的转让权则受到限制。然而,这种差异的基础是在事实方面,而不体现为正式的权利缺乏一致性。与其将它们视为不同的股份(如果两者的差异只是体现为实缴资本数额的不同),更好的看法是认为,附着于它们之上的权利在各方面都是一致的,但股东实际上可以行使的权利范围则依事实而定。在依据公司法而完成的安排的语境下,部分缴纳股份的股东被认为构成了不同于全额缴纳股份的股东
司清偿次序如下:第一,担保债权人;第二,无担保债权人,最后才是股东。位于最后顺位的股东收回投资的机会最少。然而,由于受益于有限责任,他们也无须弥补公司资产的任何不足。因而,公司的债权人也承担了公司破产的部分风险。[34]
因而,对于股东而言,有限责任起到了一种隔离作用,据此,股东无须在20 其认购的固定数额的股份之外缴纳出资。有限责任的隔离效应,带来了一
[31]关于在英国争取有限责任的奋斗历程的阐述,参见PL Davies, Gower's Principles of ModernCompany Law(Sweet & Maxwell, 6th edn,1997)40—6; A Muscat, The Liabulity of theHolding Company for the Debts of its Insolvent Subsidiaries(Dartmouth,1996)103—6.《1855年有限责任法》包含了诸多保护性规定,包括规定股份最低面值(10英镑),但在该法被取消并代之以《1856年股份公司法》之后,这些规定的绝大多数均消失了。关于美国的有限责任的历史背景,参见SB Presser,'Thwarting the Killing of the Corporation:LimitedLiability,Democracy and Economics'’(1992)87 Norhwestern University Law Review 148,155—6 and PI Blumberg,The Multinational Challenge to Corporation Law:The Search for aNew Corporate Personality(OUP 1993)10—14.
[32]有人认为,资本市场会创设出拥有股份所有优点但不采取该法律形式的复合型证券,从而使取消股东有限责任的广泛尝试起不到实际效果。JA Grundfest,'The Limited Futureof Unlimited Liability;a Capital Markets Perspective’(1992)102 Yale Law Journal 387.[33]这一排序忽略了破产程序的成本,其排序位于有担保债权人(参见后文第十二章)和次
[99][1946]1 All ER 512,CA.
级债权人(后文第十一章)之间;这一排序还忽略了股东的不同类别(后文)。[34]有些作者认为,有限责任是一种将风险从股东转嫁给债权人的机制。参见DW Leebron,'Limited Liability,Tort Victims,and Creditors’(1991)91 Columbia Law Review 1565,1584;但以下见解与此不同:BR Cheffins,Company Law Theory,Structure and Operation
(OUP,1997)497.
系列积极的后果,这些后果可以按照以下标题罗列如下(当然它们事实上互相关联):促进创业活动、消极投资、分散投资组合、降低资本成本、股份可转让、隔离侵权责任。
[100][1945]2 Al ER719.必须提及的是,“强化”Vaisey J结论的是一些有关债务偿还安排的案例:Sovereign Life Assurance Co v Dodd [1892] 2 QB 573,CA以及Re Unied Provident As-surance Co Ld [1910]2 Ch 477.这些案例可以基于不同的基础进行解读,因为根据《2006年公司法》第26部分这一规范债务偿还安排的规定,以经济权益或者技术权利作为对价都是许可的。
促进创业活动
有限责任使人们可以控制经营活动的风险,从而鼓励了创业活动。这是有限责任在准合伙类型的公司中的主要功用。在这些公司中,向公司控制人或其家族成员之外的人筹集资本,通常并不是现实的选择。35]然而,有限责任这方面的重要性也不宜夸大,因为在现实社会中,公司债权人可能会要求公司控制人承担无限个人保证责任,从而减损了有限责任的功效。在提供个人保证的情况下,合同规定优先于公司法确立的有限责任规定。36]然而,并非公司的所有债权人都有能力寻求个人保证。有些债权人缺乏必要的谈判能力,而另有一些债权人可能因为是公司侵权行为的受害人而没有机会进行谈判。因而,公司的控制人仍然会从有限责任中获取一些收益。37]
消极投资
有限责任促进了消极投资,也就是投资者不参与管理的投资。投资风险设有上限,这鼓励着投资者允许别人运用他们的金钱来运营公司。如果没有这一限额,则谨慎的38])投资者可能根本不愿投资入股,或者至少必定会期待得到很高的投资回报以弥补其中的高风险。投资者可能还会更为紧密地监督经理们经营公司的行为,而那会增加额外的成本。39]
另外还有一个风险。由于股东承担有限责任,他们可能会允许公司经21理人员去冒比他们必须对公司经营失败承担个人无限责任时所能允许的更大的风险。在出现这种失败时,对于超出公司股本的损失,承担责任的是债权人。在这里,我们看出了有限责任的问题(有时被称为“道德风险”):股东
[35] SB Presser,‘Thwarting the Kiling of the Corporation:Limited Liability, Democracy and Economics'(1992)87 Northwestern Universiy Law Review 148,163。作者认为,有限责任在19世纪发展起来以促进对小型公司的投资,而且它“反映了在传统上美国政策偏爱小规模创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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