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什么时候股份类别的区分是重要的
的股东主张权利,无疑成本高昂。有限责任降低了债权人与公司发生交易时的成本,因为它们只需审查公司本身的资信,而且在公司违约时,只需对公司提起诉讼。因而,在理论上,因有限责任而降低的成本,对于公司对外借款所担负的利率会起到积极的作用。52]
在涉及类别权利变动的减资中,如果那些投赞成票的股东并没有基于该类别股份的整体利益而行事,则类别股东会的认可也可能归于无效。在Re Holders Investment Trust Ltd79]一案中,优先股股东的类别股东会批准了一项变动其类别权利的减资行为,但这一批准被认定无效,因为大多数优先股股东被认为在行事时只考虑了他们自己的最佳利益,而没有扪心自问,什么
第二,[如果股东不承担有限责任]可以预见的是,正在考虑向公司提供大笔信贷的银行或者其他专业贷款机构,将会对这家公司严加审查。专门的调查以及贷款机构多年来累积起来的向公司提供贷款的知识和经验,使其拥有强大的优势来评估贷款的风险,其结果是,专业贷款机构可以更为准确地为风险定价,为此,它将在公司寻求该种形式的新的融资时,索要比潜在股权投资者要求的更高的回报。[53]
为什么有限责任所节约的资本成本,可能并不必然会被债权人因承担借款人破产的部分风险而要求的更高利率所抵消?对此,另一种可能的原因是,对于债权人来说,利率并非唯一的风险管理工具。根据各自谈判地位之不同,债权人可以通过获得担保或对公司运作施加合同限制来降低风险。然而,在这里谨慎一些是合适的,因为如果有些债权人接受了更低的利率以换取担保权,另一些无担保债权人可能会要求更高的利率以补偿其面临的风险,也就是说,在公司资不抵债时,无担保债权人将排在担保债权人之后,并且必须承担股东资金(股本缓冲)耗尽之后仍然存在的损失。因而,债权人可以利用的替代性风险管理机制是否降低了加之于借款公司的利率,是一个有争议的话题,这里将对此进一步分析。
股份可转让
除非特定公司在章程中对交易作出限制,有限公司的股份可以自由转让。进入英国证券电子交易系统(CREST)的股份,买进与卖出均实行无纸化交易。其他股份如股东全额支付了股款,则遵循《1963年股份转让法》规定的形式,利用转让工具实现转让;如果股东未全额支付股款,则遵循公司章程规定的转让工具来实现转让。[54]
[52] RC Clark, Corporate Law(Little,Brown, 1986)8—9;Halpern, Trebilcock, and Tumbull
(前注40)134—5.[53] Clark(前注52)8.[54]《2006年公司法》第21部分。
[74] 例如,British and American Corp p Couper [1894] AC 399.[75][1994]BCC 618,CA.
在Greenhalgh w Arderne Cinemas Ltd102]一案中,接受了以下观点:出于一些目的,股份属于不同类别;而出于其他目的,股份则属于同一类别。它表明,这种观点可以被理解为,只有在特定的事项方面,才应当考虑股份的区分。例如,一家公司的资本结构包括两类普通投票权股份(称为A股和B股),A股股东和B股股东有权对普通的公司治理事务(例如续聘董事)进行投票,就像他们属于同一类别的股份那样;但如果事涉附着于A股或者B股的不同权利,则可能会要求分别取得这些类别的股东的同意。然而,这一事件提出了以下问题:什么时候一项提议会关乎附着于类别股份的不同权利?是否公司宪章的所有变更,都构成了附着于类别股份的权利的变动?或者只是公司宪章的部分变更属于其中?当权利的经济价值遭到侵蚀或受到影响但股份的正式权利保持不变时,其情形又当如何?下文将研究这些问题。
如果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55],则对于股份投资者而言,一个相关的考虑因素是股东清偿公司债务的能力。谨慎的股东将耗费高额的成本,互相监督各自的财富[56],并且他们将限制股份的转让,以确保任何新的股东至少与出售股份给他们的股东一样富有。另外,股份价格并非一致:股份购买者的财富会影响到股份的价格,因为对于同样的股份,富有的投资者比穷困潦倒的人愿意支付的价格更低,因为他们承担的公司违约的风险更高。〔57〕而有了有限责任,股份成为可替代证券,交易也就能够以匿名的方式进行。
侵权责任
有限责任的另一个功能是将股东与公司可能发生的侵权责任隔离开来。例如,如果一家公司污染了一家河流,或者它的一家工厂爆炸,则身体受到伤害或者财产遭受损害的人们,可以要求公司赔偿。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以及受害人的数量,赔偿的数额可能非常巨大。而有限责任意味着股东无须以个人财富来清偿这些请求权。在公司破产时,侵权行为的受害者将成为得不到担保的债权人。他们可能对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以共25同侵权人的名义提起诉讼。为使诉讼获得成功,侵权行为的受害人还必须证明那些个人对于侵权行为负有不同于公司的个人责任。[58]
在揭开公司面纱的案件中,英国法院的当前做法并没有赋予侵权债权
ordinary course of business 通常经营过程387—8
[76]关于与此类似的特殊条款,参见Re Northern Engineering Industries plc [1994] BCC 618,
〔55〕 这只是无限责任制度的运作方式之一。另一种方式是股东按其投资比例承担无限责任。参见DW Leebron,'Limited Liability, Tort Victims, and Creditors'(1991)91 Columbia LawReview 1565, 1578—84;H Hansmann and RR Kraakman,'Towards Unlimited ShareholderLiability for Corporate Torts'(1991)100 Yale Law Journal 1879,1892—4.按比例责任会消除监督其他股东财富的激励:DW Leebron,同上1607—8;H Hansmann and RR Kraak-
类别权利的变动
generally accepted principles 公认准则 249
man,同上1903—6;SB Presser,'Thwarting the Killing of the Corporation:Limited Liabil-ity, Democracy and Economics’(1992)87 Northwestern University Law Review 148,160—1.[56] FH Easterbrook and DR Fischel, The Economic Structure of Corporate Law(Harvard UniversityPress,1991)42.
[57] PHalpern,M Trebilcock and S Turnbull,'An Economic Analysis of Limited Liability in Cor-poration Law'(1980)30 University of Toronto Law Journal 117,130—1.再一次地,如果按比例承担个人责任,则情况将有所不同:Leebron(n 55 above)1608-10.
[58] Williams v Natural Life Health Foods Ld [1998]1 WLR 830,HL.还可进一步参见R Gran-tham and C Rickett,'Directors'"Tortious' Liability:Contract, Tort or Company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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