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免除或者减少任何股份的未缴付股本的责任,或者特别决议而改变。83〕该一般规则必须遵守两个限制性条件:第一,通过特别决议来改变股份权利的权力,可以由公司章程为防御之需而予以限制或剥
夺;第二,当公司资本结构中包含的股份类别超过一种时,除了公司的特别决议之外,还需要进一步的认可才可以改变股份的权利,因为该类股份的权利受到特别保护,并且通常而言,只有该类股份的持有者认可,才能够对此加以改变。
notice 通知 251
防御性规定
防御性规定是指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只能在比特别决议更为严格的条件或者程序得到遵循之后,才能撤销或者修订公司章程的特定条款。〔84〕只有在公司设立章程中才能写入防御性条款,或者经公司全体成员同意才能修订章程写入防御性条款。85]防御性条款可以因公司全体成员同意或者法院或其他拥有相关权力的机构的命令而进行修订。86]绝对的防御——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改变——是不可能的。
当有提议要改变章程中规定了特定类别股份的权利的条款时,有可能既要获得该类别股东的同意,又要获得公司股东大会特别决议的通过。公司章程自身可能包含有改变类别股份权利的机制的规定。这是一则防御性规定吗?一种解释认为,将公司章程中规定的有关类别股份权利变动的、比特别决议更为严格的条款视为“条件”或者“程序”,这取决于该条款的具体内容。87]然而,如果这种观点是正确的,则由此产生的后果是,公司不可以在成立后的章程中加入某些种类的改变权利的程序,除非获得公司成员的一致同意。但这种观点看起来与官方意图并不相符:关于《2006年公司法》的官方解释性说明称,类别股份的权利变更程序与防御性条款是两码事。[88]基于此点,类别股份的权利改变机制可以加入到公司成立后的章程之中,而
[83] 《2006年公司法》第21条。[84] 同上,第22(1)条。[85] 同上,第22(2)条。[86] 同上,第22(3)—(4)条。
(2)在免除或者不免除股份上的责任的情况下,撤销已经耗费的或者不反映为现有资产的已缴付股本;或者
〔87〕然而,如何公司章程的条款只是规定,要根据特别决议的通常程序(参见《2006年公司
法》第283(1)条,其界定了包括类别股成员特别决议在内的特别决议)来获得特别决议,问题并不会产生,因为该程序并不比特别决议的程序严格。
ordinary shares 普通股 53,148—
[88] Para 937.注释源于htp://www.opsi.gov.uk/acts/en2006/ukpgaen_20060046_en.pdf(2007年12月访问)。
〔24〕 《2006年公司法》第737条。
(3)在免除或者不免除股份上的责任的情况下,退还超过公司所需的已缴付股本。
偿债能力声明减资程序的运用的限制
partly paid shares 部分缴付的股份252
一般而言,私人公司可以在法院批准程序和偿债能力声明程序中选择其一。然而,还存在一个限制:如果公司减资的后果是,除了持有可赎回股份的成员之外公司再无其他成员,则不能运用偿债能力声明减资程序。这
[55]例如,Re Jupiter House Tnvestments(Cambridge)Lud [1985] BCLC222,[1985] 1 WLR 975.[56]正如在以下案例中:Re Ransomes ple [1999]1 BCLC 775(affirmed [1999]2 BCLC 591,
[25] DTI,'Implementation of the Companies Act 2006:A Consultative Document'(2007年2月)
ch 6.
〔26〕 政策对咨询意见(URN No 07/1300)的简要回应,参见Hansard, HC vol 462, col 23 wS(2007年6月26日)。
〔27〕(1887)12 App Cas409,HL.
的制约,该条规定了一般规则的以下若干例外。
根据第659条,有限公司除为有金钱价值的对价外,可以取得任何其自己的已全额缴付股份。这并不违反《公司法第二指令》,因为该指令第20
(1)(c)条规定,成员国没有义务将第19条适用于免费取得的全额缴付的股
份。第659条规定的一般规则的其他例外,获得了《公司法第二指令》的许可,它们是[28]:
(1)在适时作出的减资中取得股份;
(2)根据法院按照《2006年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作出的法令而购买股份;
payments, procedure for 支付,程序
(3)因未能缴付对于股份的任何应缴付金额,依照公司章程注销股份或接受替代注销而被放弃的股份。
在Acatos and Hutcheson plc v Watson{[29]一案中,高等法院被要求对以下事项作出裁决:一家公司购买另一家全部资产均为其持有的买方公司的大量股份,是否违背了《2006年公司法》第658条的规定。Lightman J认为,这项拟议中的收购并不等同于规避禁令的行为,法院会通过揭开买方公司与213目标公司之间的面纱来加以防范。Lightman J在作出结论时,借鉴了遵循相同路径的澳大利亚的三个案件。30〕他提及,如果得出相反的结论,则公司可以仅仅通过取得掠夺者(predator)的一些股份而避免成为收购要约的对象,他认为,这一结果是“荒谬的”。Lightman J还从现在成为《2006年公司法》
第136条(禁止子公司成为其控股公司的成员)的规定中寻求支持,该规定认可了以下可能性:公司可以取得一家后来成为其控股公司的股份;在那种情形下,子公司可以继续持有股份,但却不得行使附着于股份的任何投票权。
在这一语境中,同样值得一提的是《2006年公司法》第660条。该条特别规定了有限公司通过指定人来认购或取得股份的情形。在遵循有限的限制外,股份向有限公司指定的人发行、或者部分缴付的股份由公司指定的人
从第三人中取得,则在所有情况下,该股份都被视为被指定人为了自己而持
groups of companies 25—48 see alsoconsolidated group accounts; insolventsubsidiaries, liability for debts of 公司集团 25—48
〔28〕《2006年公司法》第659(2)条。〔29〕 [1994]BCC 446.
[30] August Investments Ply Lud v Poseidon Lud(1971)2 SASR 71,SA SC-FC,援引了H LeighFrench,'Exceptions to Self-Purchase of Shares'(1987)8 Company Lawyer 88; Dyason u JHuton Pty Ld(1935)41 ALR 419,V SC;Trade Practices Commission o Australian Iron &Steel Pty Lid(1990)22 FCR 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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