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法官可以根据什么原则来判定某项涉及公司的安排是否假象,法院拒绝作出全面的界定。19〕可以理解的是,更高层级的法院应当抵制诱惑来对假象的构成要素作出全面的规定,因为它会导致肆无忌惮地诱发新的、以往未曾预见的公司形态的滥用。然而,在更高层级的司法层面欠缺更为全面的指引,例如,未能以非穷尽清单的方式将相关考量因素开列出来,将使这方面的法律更易遭到缺乏预期和过于随意的责难。20]
试图利用公司形态以规避现有义务的一个近期实例是Gilford Motor Co vHorne21],在该案中,某人试图通过有限公司的运作,规避其前任雇主施加的一则严格的契约。上诉法院认为,公司只是个外壳,应当揭开公司面纱以确保严格的契约持续生效。在此种情形下启动揭开公司面纱的更近期的事例是Trustor AB v Smallbone and ors(No 2)[22],在这个案例中,当公司只是经营董事从另一家公司挪用资财的接收工具时,公司面纱就被揭开了。
当公司股本划分为一种以上的股份类别时,减资行为可能会侵犯到类
虽然当公司成为规避现有责任的工具时,法院会揭开公司面纱,但在公司形式被利用来限制股东未来责任的情况下,法院并不愿意揭开公司面纱。运用公司来降低未来法律责任的自由,是公司法内在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23]
的股东身份而赋予,而且诉请人只有在持股期间才能主张该权利;因而相应地,诉请人拥有“附着于一类股份的权利”。这一富有争议的裁决,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对当时生效的公司法(《1985年公司法》)特定法条的解读。在这个方面,《2006年公司法》与1985年的法律存在着重大的区别,仍然有讨论余地的是,Cumbrian Newspapers类型的权利是否仍然被视为产生了一种股份类别。然而,在颁布《2006年公司法》之前的国会讨论程序中,并没有任何明确的见解认为,减少权利种类的范围,并将Cumbrian Newspapers类型的权利排除在外,是立法者所期待的。
solvency based regime and 以清偿能力为基础的制度 264—5
[19] Adams v Cape Industries ple [1990] Ch 433,CA,540 per Slade LJ.
[20] DD Prentice,'Groups of Companies; the English Experience'in KJ Hopt (ed),Groups ofCompanies in European Laws(W de Gruyter,1982)99,101.其中的追问是“要明白何时公司只是‘躯壳’,何时应当揭开公司面纱,是否还不到时候”?(Lord Wedderburn,‘Multi-nationals and The Antiquities of Company Law’(1984)47 MLR 87)这一问题基本上没有答案,只是从近期的一些判例可知,欺诈的种类受到了严格的限制;Ord v Beihaven PubsLid [1998]BCC 607,CA(在该案中Creasey v Breachwood Motors Lud [1993] BCLC 480据称不再具有效力);Yukong Lines Lud of Korea v Rendsburg Investment Corp of Liberia(No 2)[1998]1 WLR294(引用了JPayne,'Reaching the Man Behind the Company'[1998]Company, Financial and Insolveney Law Review 147); HR v JAPT [1997] Pensions Law Re-view 99(引用了C Mitchell,'Beneficiaries' Rights Against Trustee Company Directors'[1998]Company, Financial and Insoluency Law Review 133).
〔21〕[1933]Ch935,CA.还可参见Jones v Lipman [1962] 1 All ER 442;Re a Company(1985)
1 BCC99,421,CA. ef Coles,Hunter and Parker v Samuel Smith Old Brewery Tadeaster(2007年9月27日,CA).[22] [2001]3 A11 ER 987.
[23] Adams v Cape Industries plc [1990]Ch 433,CA,544 per Slade LJ.还可参见MuluinationalGas and Petrochemical Co v Mulinational Gas and Pelrochemical Services Lud [1983] Ch 258,
CA, noted Lord Wedderburn,'Multinationals and The Antiquities of Company Law'(1984)
〔68〕 同上,第647条。[69] 同上,第648(2)条。[70] 同上,第646(4)—(5)条。
面值不同的股份
47 MLR.87.
law commission 法律委员会 391nature of floating charges 浮动抵押的性质 370—4
本章稍后将探讨同一公司集团内的公司揭开面纱的情形。
在Greenhalgh v Arderne Cinemas Ltd99]一案中,公司的股本包括面值为50便士(将相关数额转换为小数)的普通股和面值为10便士的普通股。虽然上诉法院并未就此作出裁断,但Greene MR大法官表态,他愿意接受一审法官Vaisey Jio]的看法,也就是说,就不同类别的股份权利不同这一规定而言,面值为10便士的股份与面值为50便士的股份属于不同的类别。根据《2006年公司法》,一类股份的名义价值是必须记载于资本申报表中的事项之一。
有限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负有向公司资产缴纳一定数量的出资的义务。每股的出资最低限额是其面值——也就是股份的固定名义价值〔24〕—因为此构成了最低的发行价格。25]当股份以高于其面值的价格分配时(被称为溢价发行),则股东的出资等于票面价格加上股份的溢价。26]公司法并未对股份的票面价格施加强制性要求,也未要求公司按照特定的溢价价格发行股份,这些都属于公司根据具体情况自行决定的事项。〔27〕许多私人公司创业之始,其100英镑的名义股本划分为100股,每股1镑。而公众公司的股份名义价值经常少于1镑,因为这会增强流动性。根据这种见解,例如,卖出面值为10便士的股份10股,比卖出面值为1镑的股份1股容易一些。股份不得以低于票面价值的价格发行,这一强制性规定为股份票面价格之低提供了另一种解释。当一家公司试图通过发行股份来筹集资金时,会有一个预期价格,但也必须考虑到公司的发行价格可能会调低以适应股份发行时的市场条件。为实现这种精细的调整,股份的票面价格必须设计成在事实上是毫不相关的,这意味着股份发行的票面价值与其预期溢价之间,存在很大的差距。
有限责任并非独立的法律人格的自发结果。28〕公司人格意味着是公司而不是其股东对其债务承担责任。而公司可以在多大程度上要求其股东提供资金以承担公司债务,在逻辑上这是完全不同的事情。1844年的法律首次规定了设立公司要经过行政注册程序[29],但并未规定股东的有限责任。而且,有限责任一直未能成为与经注册而成立的公司[30]相关的法律的一部19
negative pledges 消极保证 378—
〔24〕《2006年公司法》第542条。[25] 同上,第580条。〔26〕 同上,第582条。
[71] Scottish Insurance Corp v Wilsons & Clyde Coal Co Ld [1949] AC 462,HL.〔72〕 Re Ratners Croup plc [1988] BCLC 685,688.[73] Re Ransomes plc [1999]2 BCLC 591,CA.
实缴数额不同的股份
〔27〕如果董事未能按照可以获得的最佳价格发行新股,则可能构成董事违背义务的情形。(Shearer v Bercain [1980]3 All ER 295))但在这种情形下,公司并不违反公司法的任何一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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